2019年1月15日,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电连技术,股票代码:300679)对外发布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57276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被告方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贾跃民。原告诉讼请求为:要求乐视公司支付7,658,740.09元及利息(以7,658,740.09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18%的标准计算)。
2015年9月8日,电连技术与乐视公司签订《采购框架协议》,约定乐视公 司向电连技术采购电子产品,并根据乐视公司通知交付产品。合同签订后,电连 技术依约供货并向乐视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乐视公司采购总额为 7,658,740.09 元。
2016年11月29日,乐视公司与电连技术签订《补充协议》,对延期支付部分货款即7,432,166.1元进行了确认,但乐视公司至今未付款,故诉至法院。被告乐视公司辩称:因为财务人员流失,无法核实具体欠款金额;不同意支付利息和违约金,而且利息的计算标准过高,请求法院降低。
法院认为:电连技术与乐视公司签订的《采购框架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货款金额,电连技术主张为7,658,740.09元,包含《补充协议》确认的货款7,432,166.1元,以及2016年10月的货款,双方对《补充协议》已确认 的事实并无异议,就2016年10月货款而言,电连公司提交2016年5月及10月的《订货单》、《送货单》等证据,但根据上述证据显示实际收货人为华贝公司, 且并无证据证明乐视公司指定华贝公司收货,故电连公司关于乐视公司欠付 2016年10月货款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电连技术是否仍享有对乐视公司的债权。电连技术提交《补充协议》、 LF03201701200092 号《保理业务合同》、《电子回单》、《结清证明》,上述证据互 相印证,可以证明电连技术与保理公司达成协议,约定将对乐视公司的债权转让 给保理公司,但电连技术并未通知乐视公司债权转让事宜。
又根据《结清证明》, 电连技术退还了保理公司已支付的 7,658,740.09 元,故电连技术现在向乐视公司主张债权并无不妥,但金额应以《补充协议》确认的货款7,432,166.1元为限,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乐视公司出具《补充协议》后未及时还款,电连技术有权主张利息,但计息标准过高,本院予以调整。
2018年12月2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5民初572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乐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电连技术支付货款7,432,166.1元;
被告乐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电连技术支付利息(以7,432,166.1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 1.5 倍计算);
驳回原告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2,671 元,由被告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30,322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原告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 担 2,349 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据览富财经资料显示,电连技术是专业从事微型电连接器及互连系统相关产品的技术研究、设计、制造和销售服务。公司主要产品有微型射频连接器、线缆连接器组件、电磁兼容件。
对于此次诉讼电连技术表示,如乐视移动公司按此判决执行归还公司货款及逾期利息资金,将增加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对公司有积极的影响。
(来源:览富财经2的财富号 2019-01-15 15:18) [点击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