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强化信用评级机构统一监管
东方财富资讯君
2019-01-12 05:3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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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江聃

  人民银行、证监会、发改委近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标志着债券市场统一执法机制框架已经建立。


  后续如何使统一执法“长牙齿”?专家认为,应在建立统一执法框架下,尽快出台统一监管框架下的配套规则,并落实事中、事后对违法违规行为从重处罚,其中强化对债券信用评级机构的统一执法监管非常必要。


  债券违约创新高


  评级机构遭质疑


  2018年信用风险事件层出不穷,无论是债券违约规模还是违约发行主体信用级别都让人捏一把汗。


  虽然目前市场对于2018年违规金额和数量统计口径并不统一,但比较一致的是无论债券违约数量还是规模均明显增加。以联合资信统计数据为例,2018年我国债券市场仅新增违约发行人40家,涉及违约债券106期,违约规模合计约866.85亿元。


  2014年被认为是中国债券市场的“违约元年”。2014年3月“11超日债”由于无法按时支付利息成为公募债券市场首单实质违约的债券。据统计,从2014年到2017年,4年累计发生违约债券122只,涉及金额860亿。也就是说,2018年违约家数和金额创下了打破刚兑以来的新高。


  2018年债券违约的另一特征是,高评级债加入违约行列。2018年出现了首只初始评级AAA债券违约。上海华信的违约,开启了债市初始评级AAA债券首次违约的先例。随着债券违约事件频发,2018年市场也再次产生了对信用评级机构执业质量的质疑,国内多家评级机构卷入其中。


  有评级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信用评级的功能在于揭示信用风险,是对评级对象违约可能性的排序。对于评级质量的评价不应基于违约数量的多少,而是基于以违约率检验机制为主的准确性评价以及评级稳定性评价的综合考量。违约现象是宏观经济和行业周期性变化下的必然结果。


  2018年债券违约的原因主要在于经济增速放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导致产能过剩及强周期行业信用风险上升,资管新规和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新规带来大量表外非标资产回表压力,外向型行业企业受到较大不利影响。


  不过,更多的市场人士还是认为,评级机构是债券市场重要的服务中介,投资者依据专业评级机构对企业的评价等级来衡量债券价值,相关监管部门也会作为参考依据。评级机构的公正性是市场稳健运行的基石。信用评级机构与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其他中介机构在资本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类似,信用评级机构还没有充分发挥好债券市场“看门人”的作用。


  结束信用评级机构


  “多头监管”


  目前,国内信用评级机构监管仍处于“多头”格局,但相关部门已经在考虑信用评级机构统一监管,市场对此也有预期。


  2018年9月,人民银行、证监会联合发布2018年第14号公告,围绕着逐步统一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评级业务资质,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和监管信息共享,推进信用评级机构完善内部制度,统一评级标准,提高评级质量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在监管执法方面,公告明确提出人民银行、证监会以及相关分支机构和自律组织有权对信用评级机构开展通过现场、非现场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和自律调查,必要时可对信用评级机构开展联合调查,对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自律规则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自律处分。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可以看出第14号公告规定的信用评级机构监管仍主要是遵循“功能监管”的思路,监管部门针对业务进行监管,监管执法方面还是各部门遵循各自的规则标准来开展。信用评级执法不统一将令前述债券市场统一执法机制的效果打折扣,甚至为对发行主体的统一执法带来困难。


  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也认为,强化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执法统一非常必要。她表示,2018年大公国际被罚的事件是多部门联合执法的一个经典案例。大公国际被罚暴露出国内评级行业的一些不足,统一监管执法消除了套利空间。


  她指出,评级机构科学、客观与公正的评级,对投资者保护和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有着重要作用。实现评级机构的科学、客观与公正的外部保证就是对评级机构的监管,而且对评级机构监管的标准应一致。


  在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金融学教授郑志刚看来,债券市场评级乱象的根源在于行业的结构性垄断。在某些行业,单纯从门槛来看并不高,而且行业对不同所有制均开放。但是由于规模体量的差别,行业竞争仍然存在隐性门槛,形成了变相的垄断。在债券评级市场中,相对主承来说,评级机构相对弱势,他们不得不讨好、迎合“垄断者”。打破“垄断”应建立事前透明统一规则,事中、事后对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从重处罚。


  统一监管分两步走


  虽然接受记者采访的专家都认为监管执法统一非常必要,但考虑到现实情况,专家也认同统一监管分两步走的思路,首先可实现标准统一。


  在统一规则方面,2018年第14号公告做出了相关安排。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孟宥慈近日表示,协会将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共同建立信用评级机构统一评价机制,推进市场互联互通。另有媒体报道,交易商协会近期将推出规范评级行业利益冲突管理,以及相配套的强化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则;而且,随着信用评级行业放开市场化准入,评级机构“有进有出”或成常态。


  郑志刚建议,解决债券评级虚高的问题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强调竞争中性原则本身。二是依靠声誉的力量,促使评级机构爱护自己的羽毛,通过有效的日常监管起到奖优罚劣的作用。他强调,最重要的还是在于源头上开放行业进入名单,统一监管要求和产品标准。


  李爱君建议,债券市场监管应在建立统一执法框架下,尽快出台统一监管框架下的配套规则。执法层面进一步加强债券执法工作,有效查处债券违法违规行为;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责任。同时,行业自律方面还需完善行业自律规则。未来一段时间,债券市场监管仍将需要跨部门协作,因此需要建立分工明确、密切配合、协同有效的协作机制的制度,尤其是责任制度的设计。


  李爱君认为,需要提高市场主体对已设立法律制度的遵守,提高评级机构的社会责任意识,建立统一的评级机构的监管机构、制定评级机构的监管办法,明确监管机构的监管责任,明确评级机构的监管内容、监管程序、监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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