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租抵扣个税引发缴税和涨租担忧 国税总局称“还在研究”
东方财富资讯君
2019-01-08 00: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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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包兴安

  近期,房租抵扣个税引发广泛关注,房东担心缴税,租户忧虑因此房租上涨。对此,一位国家税务总局人士昨日告诉《证券日报》记者,“此事涉及税务总局、财政部、住建部等部门,还在研究,并不是税务总局一家就能决定的。”

  据记者了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的相关规定,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通过远程办税端或电子模板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在月度预扣预缴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或者年度终了后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完整录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等信息),即可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注意留存扣缴义务人签章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纸质件,同时将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住房租金抵扣个税是这次个税改革的一个重要突破,通过专项抵扣可以为租户减负。”如是金融研究院高级宏观策略研究员杨芹芹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但在操作过程中却遇到困难,房东不太配合。这是因为按照现行法律,不动产出租所得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税费,但实际上,很多房东出租房屋所得并未纳税。但这不能成为房东不配合租户办理租金抵扣的理由,协助租户办理租金抵扣是房东的义务。

  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四条规定,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第五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第六条规定,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三、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苏宁金融研究院宏观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黄志龙《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短期内,税务部门对房东的房租收入征收所得税的可能性不大,一方面是因为当前正处于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重要时期,对房租收入征税将不利于租赁市场的发展,另一方面对房东房租收入进行征税,将可能进一步推高租金。但是,长期来看,房东的房租收入作为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来源,随着征税信息的不断完善,对房租收入进行征税是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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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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