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图读懂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大病医疗扣除上限提高2万元
东方财富资讯君
2018-12-22 20: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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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澎湃新闻

  近日,国务院正式出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此前,该文件曾公开征求意见。依据新个税法,专项附加扣除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出台的《暂行办法》在内容上有多处变化。重要的一处补充是明确了此前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方面关于“首套房”的认定标准。新《暂行办法》明确,“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这一表述用“是否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指标平息了此前关于首套房“认房还是认贷”的争论。

  此外,较为显著的变化还有:子女教育扣除新增了境外教育;大病医疗扣除限额从6万元提升至8万元,并且从只能本人扣除增加了可选择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可选择由父母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方面,最高一档的直辖市、省会城市扣除额度从每月1200元提高到每月1500元。

  子女教育方面,《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征求意见稿中没有提及的“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此次列入了扣除范围。

  大病医疗方面,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积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相比此前征求意见稿中的60000元上限提高了2万元。

  此外大病医疗的变化还包括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父母一方扣除。在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只允许本人扣除。

  住房租金方面,《暂行办法》规定在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与此前征求意见稿相比提高了3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比之前提高了100元。

  澎湃新闻初步计算,理论上,个人6项专项附加扣除总额最高达10560元左右,再加上起征点5000元,个人理论上可在到手工资基础上减去15560元再开始缴纳个税。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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