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市统一监管时代来了
东方财富资讯君
2018-09-25 15:0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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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经济观察报 作者:刘鹏

  债市评级机构统一监管终于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近期,央行证监会联合发布公告逐步统一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评级业务资质,同时对信用评级机构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内部控制和业务制度,防范利益冲突,统一评级标准,保证评级质量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范。

  对于市场期盼已久的这一监管举措,我们乐见其出台。在公告发布之前,两个债券市场不统一的评级资质门槛和监管在评级行业人士中颇有微辞;同时,评级行业“虚高”评级,不能充分反映发债公司真实信用水平的现象早已受到投资人诟病。大公国际评级受到证监会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联合处罚的事件也比较集中反映了评级行业存在的乱象,当然这一联合处罚也透露出协调监管的信号。

  的确,两个债券市场的统一监管、互联互通从未如此迫切。

  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债券市场处于相对分割的状态,不同的债券品种由不同的监管部门核准或者注册、备案,在不同的债券市场发行和流通,呈现出“银行间债市主导,交易所债市追赶”的局面。而在相对分割的市场状态下,为促进各自监管领域的债券发展,不同监管部门竞相出台政策,可以说这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促进了中国信用债市场的发展。在东方金诚评级副总监俞春江看来,不同债券市场在准入、信息披露、存续期管理方面的差异也逐渐暴露出弊端。

  在经济下行压力之下,债券市场违约风险也逐渐暴露。目前交易所债市和银行间债市都已出现违约事件,而且几乎所有的债券品种从交易所私募债、公司债,到银行间市场的短融、中票、私募债务融资工具(PPN)基本都受到波及。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处置角度而言,债市风险处置也亟待统一监管。显然,决策层也意识到这一点。此前的8月24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专题会议,首次提出“建立统一管理和协调发展的债券市场”。

  需要指出的是,债市统一监管还面临更多需要研究解决的课题。如各种债券名称依据的法律法规不一,银行间市场信用债的法规依据是央行制定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而交易所债市依据的《证券法》以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是否需要统一公司债券监管法律规定,明确《证券法》作为公司债券基础性法律的地位?再者,在发行制度方面,当前交易商协会施行注册制,而交易所公司公募债是核准制、私募债是备案制,这是否需要统一?另外,托管机构是否也需要统一?

  今年,中国又处在新一轮金融开放的重要时点,而作为金融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债券市场开放也需要统一的监管体系,反过来,统一监管、互联互通对债市未来的健康良性发展以及助力实体经济发展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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