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调整收盘交易机制 8月20日起实施
东方财富资讯君
2018-08-06 22: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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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交所网站

  为进一步维护收盘阶段的价格平稳,近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交所调整收盘交易机制,实施三分钟收盘集合竞价,并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进行了修订。同时配套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及《关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5〕59号)。收盘交易机制及相关调整将自2018年8月20日起实施。此次调整的主要内容有:

  一、关于收盘交易机制的调整

  一是股票实行收盘集合竞价。股票交易的收盘价产生方式调整为通过收盘集合竞价产生。收盘集合竞价的时间为14:57至15:00。收盘集合竞价阶段可以申报,不可撤单。行情揭示同开盘集合竞价。

  债券、债券回购、基金等其他交易品种的收盘价产生方式不变。

  二是调整证券交易停牌后的复牌时间。为配合收盘集合竞价的实施,提高交易效率,对于根据本所交易监管相关规定而停牌且当日复牌的证券,其复牌时间做如下调整:如证券停牌时间达到或超过14:57分,则于当日14:57分复牌,此后进入后续交易阶段;对于原先“盘中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5”的规定,调整证券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7分,并于14:57分复牌,此后进入后续交易阶段。

  二、关于股票上市首日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调整

  为简化价格控制方式,提高投资者申报效率,股票上市首日的价格申报范围调整如下:

  对于新股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维持现状不变,即“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20%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80%”;连续竞价阶段、收盘集合竞价阶段和开市期间停牌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统一调整为“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144%为开盘集合竞价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上限的120%,64%为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下限的80%)。

  对于股票的其他3类上市情形,即增发上市、暂停后恢复上市、退市后重新上市,其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维持现状不变,即“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前收盘价的900%且不得低于前收盘价的50%”;后续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统一调整为“申报价格不高于最新成交价格的110%且不低于最新成交价格的90%”。

  上交所此前规定的股票上市首日其他价格控制方式不再适用。

  三、关于开市期间停牌的股票接受申报事项的调整

  开市期间停牌的股票可接受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方式一次撮合成交。

  债券、债券回购、基金停牌阶段可接受申报的有关事项不做调整。

  下一步,上交所将就上述调整组织市场测试,保障收盘交易机制调整的顺利实施。

  收盘交易机制已调整,请查收!

  近期,上交所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收盘交易机制规则,采用收盘集合竞价,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异常交易风险,降低收盘阶段的价格波动。让我们一起了解下此次规则修改的内容吧!

  1、此次收盘交易机制调整后,交易时间是如何安排的呢?

  本次交易机制调整明确了股票的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阶段为每个交易日的14:57至15:00。

  对于股票交易而言,调整后,每个交易日的交易阶段将包括:开盘集合竞价阶段(即9:15至9:25),连续竞价阶段(即9:30至11:30、13:00至14:57),收盘集合竞价阶段(即14:57至15:00),开市期间停牌并复牌的证券除外。

  提醒投资者注意:对基金、债券、债券回购交易的连续竞价时间仍为9:30至11:30、13:00至15:00。

  2、此次收盘交易机制调整是怎样影响收盘价产生方式的?

  此次收盘交易机制调整后,股票交易收盘价的产生方式调整为“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也就是,收盘集合竞价阶段,系统将对已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成交价的确定原则同开盘集合竞价的成交价确定原则。

  对于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或未进行收盘集合竞价的,以当日该股票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此外,基金、债券、债券回购交易的收盘价产生方式维持不变。

  3、收盘交易机制调整后,投资者能在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撤销申报吗?

  和每个交易日开盘集合竞价阶段中的后5分钟(9:20至9:25)相同,在14:57至15:00的收盘集合竞价阶段,上交所交易主机不接受投资者的撤销申报。

  4、在收盘集合竞价阶段,即时行情包括哪些内容?

  与开盘集合竞价期间相同,收盘集合竞价期间的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集合竞价虚拟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和虚拟未匹配量。

  5、投资者在开市期间未成交买卖申报,会有何种安排?

  当前竞价交易阶段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当日后续竞价交易阶段。

  6、对于开市期间停牌并于当日复牌的证券,投资者能否在停牌期间继续申报?后续交易如何安排?

  股票开市期间停牌并复牌的,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

  基金、债券、债券回购开市期间停牌并复牌的,停牌期间,投资者不可以继续申报。

  7、上交所交易监管相关规定中规定的开市期间停牌且须于当日复牌的证券,其停复牌时间做了何种调整?

  上交所对交易监管相关规定中关于“盘中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5”的规定做了调整,将证券停牌时间调整至当日14:57分,并于14:57分复牌,此后进入后续交易阶段。

  8、投资者参与股票上市首日交易的,在申报价格方面应注意什么?

  此次规则调整后,投资者参与上交所市场股票上市首日的交易时,在申报价格方面应遵守以下规则:

  一是对于新股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维持现状不变,即“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20%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80%”;后续有效申报价格范围调整为“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

  二是对于股票的其他3类上市情形:增发上市、暂停后恢复上市、退市后重新上市,其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维持现状不变,即“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前收盘价的900%且不得低于前收盘价的50%”;后续有效申报价格范围调整为“申报价格不高于最新成交价格的110%且不低于最新成交价格的90%”。

  9、如果沪股通交易的每日额度在收盘集合竞价阶段用尽,投资者参与的申报是否会受到影响?

  当沪股通的每日额度在收盘集合竞价阶段用尽后,香港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停止接受当日后续的沪股通买入申报且当日不再恢复,但投资者的卖出申报不受影响。

  附件: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

  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通知

  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的通知

  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第四条、第八条的通知

  关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分析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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