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营业部老总被罚!80后“炒股”1700万亏11万 还用了老婆老爸账户
东方财富资讯君
2018-06-29 13: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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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基金报 作者:林雪

  证券公司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借用他人账户炒股,都是监管明令禁止的,但一些从业人员仍然顶风作案。近期,安徽证监局公布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财达证券某营业部、80后的总经理,不仅私下操作10个客户账户,还借用老婆、父亲的账户炒股,资金量达到1700万左右,但他并没有盈利,还亏了11万。证监局对其处以16万的罚款。

  营业部总经理操作十几个账户

  利用1700万资金炒股亏11万

  根据《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显示,独轶不晚于2009年9月4日取得证券从业资格。2013年10月28日至2017年11月29日,他担任财达证券合肥潜山路营业部总经理。

  经安徽证监局查明,在任职期间,独轶一方面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自2015年起,他多次私下接受相关客户委托,操作“张某”、“韩某”、“许某”、“徐某”、“长安某元”、“杨某兵”、“吴某月”、“金某春”等10个账户,进行证券交易,但是他本人并没有获得收益。

  另一方面他还涉嫌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股票交易。

  独轶在任职期间,利用配偶尹某证券账户、父亲独某证券账户(普通账户、融资融券账户)从事股票交易。经证监局查明,上述证券账户的资金来源和去向主要指向独轶。

  但是,证监局发现,独轶的这些账户共累计买入1,041,450股,买入金额17,079,286元,累计卖出1,041,450股,卖出金额16,988,592.9元,扣除佣金税费后,亏损115,492.19元。也就是说,他利用1700万左右资金炒股,最后还亏了11万。

  违反《证券法》

  被证监局罚款16万

  安徽证监局表示,独轶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财达证券任职期间,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利用“尹某”、“独某”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基金君去查了一下《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同时,第四十三条也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因此,证监局决定对独轶警告,并罚款16万。

  具体来看,对独轶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10万元罚款;对他借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行为,处以6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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