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人民银行上海总部2018年第2号公告称,取消“境外机构投资者自备案完成之日起9个月内,汇入的投资本金不足其备案拟投资规模50%的,需重新报送拟投资规模等信息”的这一规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深化银行间债券市场开放的工作部署,2018年6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发布《人民银行上海总部2018年第2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简化了境外投资者进入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备案的信息收集和报备要求。
公告取消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16)第2号)第八条中“境外机构投资者自备案完成之日起9个月内,汇入的投资本金不足其备案拟投资规模50%的,需重新报送拟投资规模等信息”的规定。
另外,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申请备案,只需统一填写《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备案表》。
近日,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在陆家嘴论坛上强调,将采取有效措施继续支持上海金融对外开放方面先行先试。“今后在市场速度、深度、交易的便利程度,以及市场效率、法制环境和交易托管清算等基础设施方面加强建设。”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表示,此次公告是落实金融市场扩大开放、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投资者进入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