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智慧案或成中国证券民事赔偿第一大案
东方财富资讯君
2018-05-12 06: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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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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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又有投资者加入到向大智慧索赔的队伍中,此案或成为中国证券民事赔偿第一大案。此外,国民技术也于日前正式领到了罚单,接下来将面临投资者的维权索赔。监管部门不断地加大力度处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一方面净化了证券市场的环境 ,另一方面也让广大投资者维权有了重要依据。

  大智慧:16位股民

  索赔613万元

  近日,投资者诉大智慧、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案又有最新进展。原告代理人之一、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厉健告诉记者,上月又代理16位股民起诉大智慧索赔约613万元,上海一中院已正式受理案件,将于6月21日开庭。

  2016年7月,证监会决定对大智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于3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罚款。

  根据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18年4月28日,大智慧发布第71次诉讼公告,累计有2133位投资者起诉大智慧等被告,索赔总额4.36亿元。

  “根据最新诉讼公告,加上我们上月起诉的案件金额,大智慧案索赔金额即将超越东方电子案的4.42亿元,有望成为中国证券民事赔偿第一大案。此前,我们已经代理部分投资者获得一审胜诉判决,目前二审尚未安排开庭,我们正在继续征集投资者索赔。”厉健称,根据一审胜诉判决,最新索赔条件为:在2014年2月28日到2015年11月6日期间买入大智慧股票,并在2015年11月7日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该股的亏损股民,可以起诉大智慧、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索赔。

  国民技术领罚单

  受损股民可索赔

  国民技术5月2日公告,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回溯事由,2015年11月,国民技术全资子公司国民投资与北京旗隆签订《深圳国泰旗兴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书》,国民投资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3亿元,北京旗隆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50万元,共同投资成立国泰旗兴,约定了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摊机制。

  2015年11月27日,国民投资与前海旗隆签订《关于设立深圳国泰旗兴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1》)。2016年3月,国民投资、北京旗隆和国泰旗兴签署《深圳国泰旗兴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追加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追加投资协议》),约定国民投资向国泰旗兴追加投资2亿元,针对《追加投资协议》,国民投资和前海旗隆签订《关于设立深圳国泰旗兴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2》),就国民投资的2亿元追加资金进行了补充约定,内容基本与《补充协议1》相同。

  值得一提的是,国民技术分别于2015年11月9日、2016年3月2日将《合伙协议》《追加投资协议》事项公告披露,但未披露《补充协议1》《补充协议2》相关事项,直到2018年1月30日,才通过深交所官网“监管信息公开”栏目,以《国民技术: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对上述两份补充协议相关事项进行说明。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国华表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公告等材料,可以向国民技术等虚假陈述行为人索赔的条件为:在2015年11月27日到2017年12月15日期间买入国民技术股票,并在2017年12月15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截至2017年12月末,国民技术的流通盘超过5亿股,股东人数超过6万户,根据股价走势,符合索赔条件的股民不在少数。”刘国华说。

  *ST昆机虚假陈述

  索赔案首次开庭

  近日,40位*ST昆机(600806)投资者与*ST昆机、*ST昆机大股东沈机集团及中德证券、西藏紫光证券虚假陈述索赔纠纷系列案件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投资者代理律师以及4被告的代理律师出席了庭审,首次开庭虽然主要内容为证据交换,但过程双方争议仍十分激烈。

  2017年2月17日,*ST昆机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在*ST昆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数十位投资者已委托律师向昆明中院起诉要求*ST昆机、沈机集团、中德证券、西藏紫光赔偿因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法院受理后,将数十个案件集中安排到2018年5月3日进行首次开庭。

  本次证据交换中,本案各被告均认为通过签定协议之后的公告,提到了协议仍需经国资监管部门的审批,据此认为已对投资者作出了充分的风险提示,投资者的买卖行为应自负风险。同时认为,揭露日之后至基准日*ST昆机股价平稳,据此认为即使大股东股份转让行为即使未成,对*ST昆机股价并无影响;且认为本案存在系统风险,投资者损失与被处罚的虚假陈述没有因果关系。而投资者方面的代理律师则认为,本案四被告虚假陈述行为涉及重大遗漏,并且已被证监会作出正式行政处罚,违规事实清楚;本案也没有系统风险因素,投资者索赔法律依据充分,*ST昆机应该依法赔偿其虚假陈述给原告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代理此次40位投资者提起索赔的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峰律师表示,*ST昆机的投资者索赔立案还在继续推进,目前还在持续向法院提交材料立案,除了此次开庭,后续还有数十个案件也在等待法院的开庭安排。许峰认为,如果投资者在2015年11月11日到2016年2月5日之间买入*ST昆机股票,并且在2016年2月5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后续仍可发起此次索赔。

  许峰提醒说,由于*ST昆机过去2013年、2014年等年报确实曾存在财务造假违法行为,并且2018年2月被证监会顶格行政处罚,如果投资者在2014年3月28日到2017年3月21日之间买入*ST昆机股票,并且在2017年3月21日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ST昆机股票,后续也可向法院起诉,要求造假主体赔偿因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目前该部分的索赔也已经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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