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突遭解雇 补偿该如何计算
东方财富资讯君
2018-01-20 06: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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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

  2018年元旦前夕,即将进入不惑之年的张奇(化名)接到了公司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对于张奇而言,在这样的年纪接到这样的通知,显然心里面颇为不是滋味,但是该面对的依然要面对。

  “这已经是不能改变的事实了,现在我最关心的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应该如何对我进行补偿。”张奇说,“另外,公司是否也应该像对待在职的同事一样,给我发放2017年的年终奖。”

  案例:员工突遭解雇

  2003年,25岁的张奇在经过几轮严格的面试之后,正式进入某民营集团公司吉林分公司任职。“我们集团公司在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曾经一度是行业内的标杆企业,我当初能够加入到集团公司感到非常自豪,很多人都羡慕我能在这家企业任职。”张奇向证券时报记者介绍。

  张奇是幸运的,因为他入职时正好赶上公司历史上快速发展的10年,公司经济效益逐年上升,张奇等员工的收入也颇为可观。但是进入2012年之后,受到整个行业景气度不断走低的影响,张奇所在的集团公司经营业绩也开始出现下滑。虽然几经努力,但是效果却并不明显。2015年,集团公司开始要求各分公司减员增效,集团公司率先进行减员。

  “2015年夏天,吉林分公司开始进行减员,曾经很多一起工作过的同事成为减员对象。”张奇回忆说。虽然通过减员增效等手段遏制了公司业绩下滑的势头,但是毕竟不是长久之计。于是在2016年中旬左右,集团公司层面开始进行业务创新,并成立了一个与各地分公司同样级别的新公司。各分公司所在区域,也相应地成立了全新的机构,作为新公司的下属单位,吉林地区成立的新机构暂称为A公司。

  “A公司的领导和普通员工,总共有几十人,都是由吉林分公司分流出来的,我就是其中的一员。”张奇说,“我们与A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之前与吉林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虽然如此,但是在我们这些员工看来,这只是工作岗位发生变化,我们依然是某民营集团公司吉林分公司的员工,与他人进行自我介绍时也说自己是吉林分公司的员工。”

  A公司作为创业期的公司,工作强度还是比较大的。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在张奇和其他同事共同努力下,A公司开始逐渐具有市场影响力。然而令张奇意想不到的是,正当他在计划2018年工作时,却接到了A公司不再与自己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

  “人力资源的同事与我进行过谈话,希望我能够理解,同时表示会给予我一定的补偿。”张奇告诉证券时报记者,但是现在的问题是,他在这家民营集团下属企业总共工作了15年,其中在A公司工作的时间不足两年。如果是以在A公司的工作时间计算,那么获得补偿的比例可能要小很多。另外,张奇还听说,自己在被解雇之后,A公司很可能不会向自己发放2017年年终奖。

  “还在与人力资源部的同事沟通,必须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之内争取努力自己的合法权益。”日前,张奇表示。

  分析:补偿起始时间

  如何计算?

  那么,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张奇应该如何获得补偿?究竟是应该按照在A公司的工作时间计算补偿标准,还是以2003年入职某民营集团公司吉林分公司为起始时间点进行计算呢?另外,如果A公司接下来发放2017年年终奖,张奇是否应该获得2017年年终奖呢?

  “张奇能获得多少补偿,和他的收入有关。他应该以2003年入职某民营集团公司吉林分公司为起始时间点进行计算补偿。如果A公司接下来发放2017年年终奖,张奇也应该获得2017年年终奖。”对此,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的刘国华律师告诉证券时报记者。

  据介绍,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

  “根据前文所述,2016年中旬左右,张奇所在的集团公司成立了一个与各地分公司同样级别的新公司。各分公司所在区域,也相应地成立了全新的机构,作为新公司的下属单位,吉林地区成立的新机构暂称为A公司,所以,张奇应该以2003年入职某民营集团公司吉林分公司为起始时间点进行计算补偿。”刘国华说。

  律师:离职也应该

  获得年终奖

  据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由于《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方才开始实施,而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规则和《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计算规则有所不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所以,如果张奇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如果张奇的工资没有那么高,那就从2003年开始计算到2017年,则有十五个月的工资。”刘国华说。

  刘国华进一步解释说,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奖金属于劳动报酬范围,是劳动者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及时足额地支付。但如果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年终奖”的性质不属于工资组成部分除外。张奇2017年全年均在A公司上班,虽然离职也应该获得2017年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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