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逾20家上市公司维权索赔已过诉讼时效
东方财富资讯君
2017-12-23 02:3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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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

  2017年,虽然投资者维权意识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维权队伍中,但与此同时,也有逾20家上市公司维权索赔已过诉讼时效。

  由于我国法院目前实行的是不告不理原则,因此投资者过期将丧失胜诉权,其本身享有的权益也将不再得到法院的保护。

  索赔案诉讼时效截止

  2013年11月21日,神开股份公告称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进行立案稽查。2015年2月6日,神开股份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神开股份的违法违规事实,上海证监局决定对神开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相应的处罚措施。

  据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介绍,凡在2012年4月21日至2013年11月20日期间买入神开股份的股票,并且在2013年11月21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有望获赔。按照相关规定,证券索赔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今年2月6日,是神开股份证券索赔案诉讼时效截止日期。

  2014年3月21日,五洲交通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2015年8月6日,五洲交通再度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有证券维权律师介绍,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范围是2013年5月23日至2014年3月20日期间买入五洲交通股票,且在2014年3月21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股票受到损失的投资者。五洲交通证券索赔案诉讼时效截止日期为2017年8月6日。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律师告诉证券时报记者,除了神开股份、五洲交通之外,还有包括露笑科技、上海家化、创兴资源等在内的逾20家上市公司的投资者维权索赔案在2017年迎来诉讼时效截止日期。

  《民法总则》施行

  带来的变化

  2015年11月4日,天目药业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江证监局决定责令天目药业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分别处以警告和罚款。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其后,投资者将天目药业诉至法院,杭州中院一审判决天目药业赔偿投资者损失。在2013年8月12日至2014年8月22日期间买入天目药业股票,并在2014年8月2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在2014年4月15日至2014年11月27日期间买入天目药业股票,并在2014年11月2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均可索赔。

  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该案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这也意味着投资者须在2017年11月4日前对天目药业提起诉讼,过期将丧失胜诉权,再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

  “按照《民法通则》的诉讼时效,天目药业的诉讼时效截至日2017年11月4日。”刘国华律师说,海润光伏、华锐风电和中科云网的诉讼时效截至日分别是2017年10月22日、2017年11月11日和2017年12月10日。但是因为《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由此出现了《民法总则》、《民法通则》、民事单行法中诉讼时效规定不一的情况。

  据刘国华介绍,由于目前立法和司法解释未明确诉讼时效的一些问题,按《民法通则》计算诉讼时效已过期的一些案子,如海润光伏、天目药业、华锐风电,按照新的《民法总则》则仍然可以起诉,而且它们之前已经有法院的胜诉判决,虽然存在诉讼时效风险的问题,但比之诉讼时效过期丧失胜诉权,不可同日而语。对于错过了两年前的投资者来说,仍有较大机会获赔。按《民法总则》的诉讼时效,海润光伏、天目药业、华锐风电和中科云网诉讼时效截至日分别是2018年10月12日、2018年11月4日、2018年11月11日、2018年12月10日。

  证券维权案诉讼时效

  或有变化

  就涉及证券虚假陈述的诉讼时效,《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投资人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起算:(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三)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的,作出刑事判决生效之日。因同一虚假陈述行为,对不同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两个以上行政处罚;或者既有行政处罚,又有刑事处罚的,以最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之日或者作出的刑事判决生效之日,为诉讼时效起算之日。

  刘国华律师介绍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对于诉讼时效规定不一以及新法是否有溯及力等问题,目前立法和司法解释均未予以明确。刘国华律师认为,《民法通则》规定了两年普通时效期间,《民法总则》规定的三年普通时效,属于在相同事项上作的新规定,无疑应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替代适用。对应的,投资人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自2017年10月1日后应为三年。

  对于《民法总则》实施时依据《民法通则》诉讼时效已届满的,《民法总则》应无溯及力。因此,在2017年10月1日前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受损投资者如无诉讼时效中断等特殊情况,无法再起诉索赔。对于《民法总则》实施时依据《民法通则》诉讼时效未届满的,根据立法本意及从保护权利人的角度,应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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