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银监会网站昨日发布的五份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天山农村商业银行”)存在在开展经营性物业贷款中未能有效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部分贷款资金被挪用;开展个人贷款业务过程中,贷后管理未尽职等违法违规行为。
银监会新疆银监局对其罚款人民币6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马生林在担任天山农村商业银行分管公司客户部行长助理期间,对该行在开展经营性物业贷款中未能有效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部分贷款资金被挪用应承担领导责任。银监会新疆银监局对其罚款人民币5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杨世方在担任天山农村商业银行分管零售银行部副行长期间,对该行个人贷款业务贷后管理未尽职应承担领导责任。银监会新疆银监局对其罚款人民币5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马彦军在担任天山农村商业银行个人信贷部负责人期间,对该行个贷业务贷后管理未尽职应承担直接管理责任。银监会新疆银监局对其罚款人民币5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周燕在担任天山农村商业银行公司客户部负责人期间,对该行开展经营性物业贷款中未能有效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部分贷款资金被挪用应承担直接管理责任。银监会新疆银监局对其罚款人民币5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国银监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新银监罚决字〔2017〕21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马建国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被处罚当事人在开展经营性物业贷款中未能有效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部分贷款资金被挪用;开展个人贷款业务过程中,贷后管理未尽职。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人民币60万元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新疆银监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7年11月15日 |
中国银监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马生林)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新银监罚决字〔2017〕23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马生林 | |
单位 | 名称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被处罚当事人担任天山农村商业银行分管公司客户部行长助理期间,对该行在开展经营性物业贷款中未能有效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部分贷款资金被挪用应承担领导责任。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人民币5万元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新疆银监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7年11月15日 |
中国银监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杨世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新银监罚决字〔2017〕25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杨世方 | |
单位 | 名称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被处罚当事人在担任天山农村商业银行分管零售银行部副行长期间,对该行个人贷款业务贷后管理未尽职应承担领导责任。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人民币5万元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新疆银监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7年11月15日 |
中国银监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马彦军)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新银监罚决字〔2017〕26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马彦军 | |
单位 | 名称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被处罚当事人在担任天山农村商业银行个人信贷部负责人期间,对该行个贷业务贷后管理未尽职应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人民币5万元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新疆银监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7年11月16日 |
中国银监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周燕)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新银监罚决字〔2017〕28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周燕 | |
单位 | 名称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被处罚当事人在担任天山农村商业银行公司客户部负责人期间,对该行开展经营性物业贷款中未能有效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部分贷款资金被挪用应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人民币5万元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新疆银监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7年11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