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整治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购房群众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西安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要求,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不得排号、预订,严禁采取排号、定房、内部认购、发放会员卡等各种方式收取任何预定款性质的费用;不得进行预售广告宣传;不得对外开放销售场所;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房地产展销活动。
通知强调,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必须在10日内将所有房源一次性对外公开销售,严禁采取分幢、分层或分批、分次开盘的方式进行销售;严禁以内部认购、排队、排号等方式蓄客,通过集中选房、网上选房或发布不实销售价格和销售进度,鼓吹涨价在即、开盘售罄等方式恶意炒作,营造紧张气氛,制造虚假热销场面,诱使购房人抢购,趁机哄抬房价。
通知还要求,依法销售商品房,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应按照可销售房源与需求购房者 1:1 的比例确定交款的购房户数,不得收取超出房源数量购房者的预订款。凡高于可售房源多收取购房者预订款的,视同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违规销售行为,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