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禁止房地产和主要从事金融投资类业务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东方财富资讯君
2021-04-16 16:38:56
  • 540
  • 703
  •   ♥  收藏
  • A
    分享到:
来源:第一财经

  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副主任李维友今日在发布会上表示,这次完善科创属性的评价指标体系的主要思路,有这四个方面,一是,进一步强化了科创板姓“科”的定位;二是,建立清晰可操作的负面清单,严格限定科创板的行业领域,积极支持新一代信息系统、高端装备等六大行业领域的硬科技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对金融科技模式创新等类型的企业,根据企业科创属性情况,从严把关,限制在科创板上市。禁止的房地产和主要从事金融投资类业务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三是,充分发挥交易所科技咨询委的作用;四是,突出定性和定量综合研判,严防研发投入注水、突击购买专利。

  详细报道:

  科创板科创属性迎新指标:研发人员占比超过10% 严禁房地产和金融投资类企业

  证监会修订《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新增研发人员占比超过10%的常规指标,实行分类处理和负面清单管理。

  4月16日,证监会发行部副主任李维友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目前科创板上市公司已经超过250家,涵盖了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新材料、高端制造等领域,平均研发投入占比12%,平均研发投入金额1.17亿元,平均发明专利75项,均显著高于其他市场板块。但是,申报企业中也出现了少数企业缺乏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不足、市场认可度不高等问题,需要结合科技创新和注册制改革实践,进一步研究完善。

  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体系修订有4项主要内容。

  一是新增研发人员占比超过10%的常规指标,以充分体现科技人才在创新中的核心作用,修改后将形成4+5的科创属性评价指标。

  二是按照支持类、限制类、禁止类,分类界定科创板行业领域,建立负面清单制度,科创板支持和鼓励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等“六大行业领域”以及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其他领域的企业上市,同时明确限制金融科技、模式创新企业在科创板发行上市,禁止房地产和主要从事金融、投资类业务的企业在科创板发行上市,并要求保荐机构推荐其他领域公司时充分论证、审慎推荐。

  三是在交易所科技咨询委工作规则中完善专家库和征求意见制度,形成监管合力。

  四是交易所在发行上市审核中,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重点关注发行人的自我评估是否客观,保荐机构对科创属性的核查把关是否充分并作出综合判断,严防研发投入注水,突击购买专利,夸大科技技术标准,科创技术水准,行业分类不准确的等情形。

  修订后,申报科创板的企业进一步突出“硬科技”特色,科创板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先进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成果转化能力突出、行业地位突出或者市场认可度高等的科创企业上市。

  此外,上交所还取消了“暂未达标”企业的申请安排。实践中发现,科创属性未来能否达标通常较难判断,申报企业和保荐机构把握较为谨慎,很少适用该安排。同时,科创板审核时限预期明确,审核时效对企业实际影响有限。经过评估,此次修订取消了“暂未达标”企业的申请安排,相关科创企业应待达标后再行申报。

  上交所指出,发行人应当结合自身业务实质,准确认定所属行业,认真评估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不得“拼凑指标”、夸大科创技术水平。保荐机构应当督促发行人按照要求在专项说明中充分、客观反映自身的科创属性,并在专项意见中详细说明核查依据。

  稽查局副局长陈捷在会上通报了2020年以来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共办理该类案件59起,占办理信息披露类案件的23%,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涉嫌犯罪案件21起。

  财务造假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造假模式复杂,系统性全链条造假案件仍有发生,主要表现为虚构业务,实施系统性财务造假,滥用会计处理粉饰业绩等。如航天通信子公司智慧海派连续三年在采购、生产、销售、物流等各环节虚构业务。同洲电子通过提前确认处理费用,推迟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等方式调节利润。

  二是造假手段隐蔽,传统方式与新型手法杂糅共生,除伪造合同、虚开发票,银行和物流单据造假等传统方式外,还利用新型或复杂金融工具跨境业务的实施造假。如广东荣泰利用保理业务虚构债权等方式,虚增收入,宜华生活通过新增出口销售额,虚构境外销售回款等方式进行海外业务造假。

  三是造假,动机多样,并购重组领域造假相对突出,造假动机涵盖规避退市、掩盖资金占用,维持股价,应对业绩承诺等因素。如延安必康以虚假财务处理,伪造银行对账单等方式,掩盖大股东资金占用,通过篡改原始单据等方式延期确认收入,造假行为涉及并购重组领域的案件占比达到40%。

  四是造假情节及危害后果严重。部分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个别案件造假金额大,跨度时间长,且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多种违法违规。如玉金刚石除通过自有资金循环虚假出售亏损子公司等方式虚增利润外,还未依法披露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合计数10亿元。办理案件中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占比超过1/3。

  陈捷指出,上市公司和大股东应当严守不披露虚假信息,不从事内幕交易,不操纵股票价格,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4条底线。

  4月6日,证监会对2021年第一季度的投行处罚信息予以公示,共计38条,其中行政监管措施29条,自律惩戒措施共计9条。

  证件会新闻发言人高莉表示,注册制在推出以来,整体以信息披露为中心,把选择权真正交给了市场,上市公司的质量关口进一步前移,保荐机构必须要承担更多的责任。(来源:界面新闻)

  相关报道:

  证监会修订《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

  重磅!证监会完善科创板“硬科技”标准 金融科技、模式创新类企业限制上市 房地产、金融投资企业禁止上市

  上交所:限制金融科技、模式创新企业在科创板发行上市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