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理事长王建军近日参加小组审议会议时表示,应当加大对欺诈发行债券等金融犯罪的刑罚力度,解决金融欺诈违法成本过低的问题;应建立长臂管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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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证券违法犯罪打击力度持续加大,在让违法者付出极高代价的同时,违法者在缴纳证券罚没款后丧失民事赔偿能力的问题日渐凸显。对此,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理事长王建军建议,深化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构建与注册制改革相适应的证券罚没款“赔先罚后”机制。
王建军指出,新证券法从2020年3月1日起实施,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违法成本全面提高。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证券犯罪的刑事惩戒力度提高。随着资本市场全方位追责法网不断织就,因缴纳证券罚没款而导致违法责任人无力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将更加凸显。为高质量完成资本市场注册制改革任务,确保改革行稳致远,有必要深化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构建与注册制改革相适应的证券罚没款“赔先罚后”机制,确保投资者保护目标能够真正落实。
他表示,我国证券法自1998年出台以来,就确立了证券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2019年修订的新证券法第220条再次明确了这一原则,但因配套制度不完善,该原则至今未能兑现。王建军建议,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建立未上缴国库的证券罚没款暂缓入库和已上缴国库的证券罚没款财政回拨等赔先罚后落地机制,使证券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得以切实落地。一方面,建议修改预算法、国家金库条例相关条文,为暂缓入库、财政回拨等“赔先罚后”机制在国库管理层面落地提供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可由国务院组织相关部门研究有关出台先赔后缴机制的具体实施规定,明确规定暂缓入库和财政回拨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申请的合理期间以及相应资金监管、分配等内容,便利实践操作。(来源:经济参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