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看呆!4家A股老总被敲诈 乖乖打钱134万 89年高中文化男子干的!
东方财富资讯君
2021-02-23 16:02:40
  • 74
  • 95
  •   ♥  收藏
  • A
    分享到:
来源:中国基金报

  A股市场出现了让人匪夷所思的案件。


  上市公司的老总们,到底藏了多少秘密?一个普普通通的80后,只有高中毕业,一个月时间不到,就制作了200封敲诈勒索信,寄给了各大上市公司老总,没有任何技术手段,多家老总也不报警,老老实实打钱,就一下子诈了134万!


  怎么做到的?近日,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披露《符丹青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立马有详细的案情经过。


图片

  男子寄信200封:敲诈多家A股公司高管


  多家上市公司老总老老实实打钱


  符丹青,男,1989年3月21日出生,高中文化。


  2020年4月12日9时许,符丹青从湖南省的益阳市赫山区,驾车两个多小时,到岳阳市邮局火车站支局把200封敲诈勒索信件同时投递邮寄。


图片

  这两百封信,是在2020年3月底至4月中旬期间,符丹青以敲诈勒索钱财为目的,搜集的上市公司高管信息(包括姓名、地址、人员照片等)并制作敲诈勒索信息,信件内容声称掌握被敲诈勒索对象的私人秘密,并以此要挟被敲诈勒索对象向其持有的刘某某(开户行:中国银行佛山南海金雅轩支行,账号:×××06)的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33.5万元或人民币35.2万元。


  这些信寄给了哪些上市公司老总?判决书显示,


  3天之后,也就是2020年4月15日,奥X家居副总经理吴某收到敲诈勒索信件,要挟其向刘某某的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33.5万元。


  2020年4月17日,浙江泰X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害人叶某收到敲诈勒索信件,要挟其向刘某某的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33.5万元。


  2020年4月18日,广X特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害人徐某收到符丹青邮寄的敲诈勒索信件,要挟其向刘某某的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33.5万元。


  2020年4月21日,瑞X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害人陈某1收到被告人符丹青邮寄的敲诈勒索信件,要挟其向刘某某的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33.5万元。


  以上四个被害人,选择二话不说就把钱打了过去。短短一周,符丹青立马收到了134万。


  这134万,符丹青先花了10万,再买了30万的理财产品。


  那这件事是怎么曝光的呢?有个公司老总,选择了报警。


  一老总选择直接报案


  判决书显示,2020年4月17日,成都X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害人李某收到被告人符丹青邮寄的敲诈勒索信件,要挟其向刘某某的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35.2万元。


  5天之后,被害人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未转账。


  最终警方调查,2020年4月29日,符丹青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由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逮捕,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从4月17日收到第一笔敲诈款,到4月29日被成都警方刑拘,时间还不到两周。


  最后怎么判?


  公安机关对符丹青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实冻结94.2万元。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符丹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新闻记者以揭露他人隐私的方式敲诈勒索多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搜查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以支持其控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符丹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符丹青系初犯、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0年至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至15万元。


  被告人符丹青当庭表示,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基本犯罪事实及罪名量刑建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但提出其系主动投案,并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系自首。其辩护人提出敲诈勒索被害人李某系未遂,其系初犯、偶犯,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好,有立功情节,家庭困难,积极退赔,请求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符丹青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赔部分赃款,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符丹青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二、分别退赔被害人吴某、叶某、陈某、徐某各33.5万元,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后退赔被害人。扣押在案的手机1部、笔记本电脑1台、U盘1个、平安银行卡1张、中国银行卡1张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扣押在案的其他银行卡3张由原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网友评论


图片
图片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