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8日讯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近日发布关于对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181号)。2020年10月1日,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鼎龙股份”,300054.SZ)披露《关于追认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称,2018年12月20日至2020年6月5日期间,鼎龙股份及全资子公司向珠海墨美影像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迪迈打印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天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山沃蒙斯打印耗材有限公司、武汉友谊梯电气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奈芯软件科技有限公司6家企业提供财务资助合计6300万元,截至公告披露日财务资助余额为2700万元。鼎龙股份未就上述财务资助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鼎龙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1.3条的规定。请鼎龙股份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2018年12月20日至2020年6月5日,公司及子公司向部分参股子公司及相关企业提供财务资助合计6,300万元,公司同意对上述财务资助事项进行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