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互助亟待统一监管?揭开与医疗互助&相互保险的内生逻辑!
A智慧保
2020-06-06 2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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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互助上演加速度,注册用户已突破3.38亿,越来越多的网络互助平台仍在涌现。全国两会上,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齐发声,加强对网络互助的统一监管,避免重演P2P的悲剧。究竟,网络互助与医疗互助、相互保险具有怎样的内在逻辑关系?

与网络互助相关的字眼总是备受关注。

6月2日,《茶道燕梳》《茶道燕梳 》发布报告指出,截至2020年1季度,正常运营的各类网络互助平台已超20个,注册会员超过1000万的平台有5个。全行业累计注册用户已超过3.38亿,较2019年新增2000余万,同比增幅6.68%。2020年以来,规模以上网络互助平台累计筹集互助资金达92.12亿元,较上季度增长近37亿元。累计受助用户超过7万人,比2019年增加2.7万人。

几乎与此同时,有消息称,近日小米金融进军网络互助,成立守望相助科技有限公司,目前阿里、百度、美团、滴滴、京东、苏宁、360、小米等大型互联网公司纷纷涌入网络互助行业,而网络互助老大相互宝继大病互助计划、老年防癌计划之后再次推出慢病互助计划。

网络互助计划炙手可热,方兴未艾。

就在刚刚结合的全国“两会”上,将网络互助纳入监管体系议题成为焦点之一。全国人大代表、湖南大学教授张琳与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等都有专项提案,提及“网络互助行业对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具有补充作用”

张琳认为,这一领域处于监管空白地带,相应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监督检查滞后,有的还是空白,建议将网络互助纳入保险监管体系实行统一监管,设定规范性的市场运营机制,健全会员准入标准体系和事后评估审查体系,要求互助平台进行 报备,防范逆选择风险和事后道德风险。

郑秉文指出,网络互助是一种新型的健康风险分散机制,是一种新的数字金融创新方式。在目前相关监管部门中,银保监会的职能最接近网络互助的业务本质和属性,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看,建议尽快将网络互助纳入银保监会的监管框架之内,并根据其独特性建立适配的创新监管方式,防止重蹈“p2p网贷”的覆辙。

之所以说“网络互助行业对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具有补充作用”,主要政策依据是中共中央、国务院2020年2月25日下发的《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建议将医疗互助正式纳入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相较于大多数人来说,“医疗互助”仍是个新名词。“医疗互助”的真实含义究竟是什么,其与日常有所接触的“网络互助”、“相互保险”等又有何区别与联系呢?

“医疗互助”的前世今生

“医疗互助”起源于民间自发的职工互助,主要是工人为解决自己的生活困难,维护自身利益的需求而开展的自救性互助互济活动。特别是在我国,工会组织具有开展互助保障事业的优良传统。

新中国成立之初,全国总工会发起救济事业工人捐款活动,发布《互助储金会条例》,推动各地基层工会建立“互助储金会”制度,入会者缴纳储金,困难职工可应急借贷,对解决当时职工特殊困难、缓解社会矛盾、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生产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后,国家提倡社会互助,职工社会互助得到全面恢复发展,工会组织在原有“储金会”基础上,建立和发展了具有不同程度保障功能的职工社会互助保障组织,如互助基金、互助会等,入会职工如有病、伤、残、灾害等困难时,可得到物质帮助。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多次通过各种政策对促进互助保障的发展加以鼓励和提倡。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把“社会互助”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中。

从此,“职工互助”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各地工会开始普遍组织互助保障活动,包括养老、意外、医疗等多形式、多层次的社会互助保障体系。1993年,全国总工会专门成立了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互助保障组织——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借鉴商业经营方法,在职工自筹资金、自愿参加的基础上,为职工提供多种形式的保障服务。

2006年6月26日,国务院下发《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规定“规范行业自保、互助合作保险等保险形式,整顿规范行业或企业自办保险行为,并统一纳入保险监管”。这个文件为中国引入“相互保险”打下了政策基础,同时也对“职工互助”与传统保险作了区分。

2006年,全国总工会下发文件通知,要求各级工会组织不准从事商业保险宣传、销售活动;2007年,下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对全国工会系统开展的医疗互助、大病互助和意外伤害互助等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由全国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负责监督。各全国产业工会、各级地方总工会应在全总的统一领导部署下,明确相应的责任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文件对医疗互助的具体项目、保障内容、保障水平、收费标准等都有明确要求。

转眼间,13年过去了。

2020年3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发布,其中提及“到2030年,全面建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发展”,“医疗互助”首次出现在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改革的顶层设计当中。

可以看出,“医疗互助”主要是职工互助的一种形式,指包括工会、行业协会等组织的职工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以“有病人帮我,无病我帮人”为初衷,工会成员缴纳互助金,出现患病者后再向其支付一定金额的保障金,是广大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所开展的一种操作成本低廉、形式灵活多样,以分散风险为目的的保障行为,是各地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对完善我国医疗保障体系具有重要作用。

“医疗互助”VS网络互助VS相互保险

“医疗互助”与近年来颇具争议的“网络互助”、新兴的“相互保险”有很多相似之处,都源于人类原始的“互助”行为,秉持“互助共济、风险共担”的核心理念。但是,其中也具有显著的区别:

1、是否为保险

“医疗互助”一般由各省市工会自行组织或保险公司合作设立公益类保障产品,是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障基础上,为解决参保缓和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问题而设立的一种社会医疗互助制度,其保障的范围是以一定范围内工会下的职工,且退休或者离职后不再享受医疗服务,是一种准保险产品,但保障人群较窄,且具有时效性。

网络互助平台,如相互宝、轻松互助、水滴互助等,一般载体为科技公司,主要依靠的是互联网技术,结合“互助”内核,大家自愿参与、风险共担,是“医疗互助”在互联网上的升级版本,人群更广,但其经营的互助性有保险的性质却不属于保险公司,目前处于监管空白地带。

相互保险其实并不是新事物,在国际上,相互保险有着数百年的历史和上千年的渊源,是目前主要的保险形式之一。它是网络互助的“保险版本”,其内核与“医疗互助”和网络互助一脉相承,但是,相互保险是标准的保险产品,受监管约束,且具有刚性兑付。

2、风险保障程度并不同

“医疗互助”主要依靠职工自发筹集的“互助金”,有多种类型,比如少儿医疗互助金、职工医疗互助金、安全互助金等,包括医疗、意外等产品,相对细分人群,且同质人群并未经精算定价,缴纳金额统一,可满足基本保障需求,但无杠杆效应,保额相对较低。

网络互助主要是大病,额度一般为10-30万元,主要采取“事后分摊”的方式筹资,参与门槛较低,不同年龄段分摊金额一致,但老年人给予较小的保障额度,可对参与人群提供保障补充。

相互保险具有杠杆效应,风险保额高,其产品相对聚焦特定群体的特定保障需求,比如众惠相互开发针对肾病可带病投保的互助计划,其产品覆盖人群为肾脏病1-3期患者,人群聚焦,缴纳保费相对商业保险公司较低,具有普惠性。其他相互保险公司均有类似特性的产品推出,聚焦于某一类人类。

3、监管机制有差异

“医疗互助”由全国总工会管理,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且有严格的监督机制,包括资金监管和审计制度,需要接受审计委员会的严格监管和审计部门的严格审查。个别地区的工会,还会将医疗互助活动情况定期在各大媒体予以公布,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网络互助也具有完善的会员监督机制,定期公布理赔案例情况,对争议案件设立赔审团机制,起到监督效果。但因现阶段处于监管空白,并没建立行业标准的互助范围、健康告知、等待期等信息披露机制。

相互保险归属银保监会监管,实现系统对接及实时监控,监管规则详尽。同时,相互保险公司会定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履行会员监督的权利。

由于我国社会保险是基于立足于“广覆盖、低水平”原则,因此国民基本社会保障相对较低,尤其在养老和医疗上的负担较重。而商业保险强调保费收入及经营营利性,往往门槛较高,因而其主要服务对象以中高收入群体为主。因此,在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存在空白带,即虽然享受到社会保险,但无力购买商业保险的低收入或特定群体。

这块“空间”需要多种形式的保障来填补,“医疗互助”、网络互助、相互保险就是较好的方式。因这类方式具有准入门槛较低、采用会员制等特点,大家可充分参与到产品开发、运营管理等环节,按照实际需求来优化产品设计、改进业务流程和完善服务内容,极大的降低了成本,更具有性价比和普惠性,这种公开、透明、普惠和低运营成本、广覆盖的保障方式,可有效填补中低收入人群、隐形贫困人群的医疗保障缺口。

因此,不管是“医疗互助”、网络互助,还是相互保险,它们都是现阶段完善社会保障的多种创新形式,对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发展,助推“健康中国”战略的有效实施具有重要意义。不过,规范发展,才能健康发展,真正发挥多层次医疗保障的能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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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A智慧保的财富号 2020-06-06 21:21) [点击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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