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券法》第120条删除“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立法思考
券研社
2020-02-28 08:2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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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法》第120条删除“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立法思考


纪富强

《证券法》本次修改的一个重要变化体现在第120条删除了“证券资产管理”表述。难道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再包括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开展资管业务不再需要监管部门核准?该条第3款以及第128条第(2)款又有证券公司经营资产管理业务的表述,前后立法是否矛盾?本文结合以上几个具体问题谈谈自己的思考和认识。


一、证券公司可以继续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资产管理”亮相于《证券法》2005年第一次修订,终止于《证券法》2019年第二次修订。在此期间,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经历了由小到大,由野蛮到规范的发展历程。因此,删除“证券资产管理”的表述肯定不是不允许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1.证券公司开展公募基金业务将由《基金法》进行调整。《证券法》第120条第3款对此已予以明确。“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证券公司开展(私募)证券资产管理的将由国务院制定规则规定。一是体现在《证券法》第2条第3款,“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二是体现在《基金法》第31条,“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进行规范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章的原则制定。”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要么是以公募形式,要么是以私募形式。无论是以哪一种形式,现有的法律规范要么作出了明确规定或者要么作出了预设性安排,避免立法重复,将“证券资产管理”表述中从《证券法》中剔除也就水到渠成了。


二、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需要核准或登记


《证券法》修改前,证券公司开展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或公募基金业务需要分别报经监管部门核准,个人以为,这个规则不会因为《证券法》调整而改变。


1.开展公募基金的,要按照《基金法》申请公募基金牌照。截至2019年末,取得公募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资管子公司)已有10多家,2020年以来证监会加快了公募基金公司设立的审批速度,东兴证券、民生证券最近相继获批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2.开展(私募)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将按照国务院制订的规范申请准入。结合现行规范,个人对证券公司开展(私募)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资质申请预测如下:


(1)《证券法》修订前,证券公司已经开展私募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直接允许继续开展。一方面这类证券公司已经获得了核准,没必要再重走一遍程序;另一方面已经开展了私募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事实上具备管理能力。


(2)对于尚未获得资产管理业务牌照或新设的证券公司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可能会有两种路径:


一种可能是按照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私募业务的路径,仍然需要获得证监会的批准。根据《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第2条、第10条的规定,基金子公司的设立以及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均需要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因此要求证券公司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前应经过证监会核准是有理由的。


另一种可能是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私募业务的路径,证券公司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无论是哪种立法路径选择,都不会成为证券公司开展(私募)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阻碍。从个人角度来看,采取备案的方式更为恰当。主要逻辑是,相比较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证券公司无论是在公司治理还是股东实力层面均强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既然允许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登记制,那么证券公司开展私募资管业务采取登记制应当是也合理的。


三、证券公司开展资管业务的组织架构设想


新《证券法》下,证券公司将如何融合公募基金业务和(私募)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是另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


1.华泰模式。华泰证券以资管子公司形式同时开展公募和私募业务,事实上无论是公募还是私募从本质上看都是资产管理业务的一种,将同类业务放在一个经营主体之中,更有利于发挥协同优势和集中经营效益。除华泰外,东方证券资管采取的也是这种方式。


2.东兴模式。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设立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东兴证券的公募业务由新设的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承接,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仍留在证券公司层面,公募业务和(私募)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部有两个主体经营。


3.模式对比。华泰模式是由可以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资管子公司申请公募基金牌照,因此公募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可以由同一主体同时开展;而东兴模式是新设基金公司承接公募基金业务,那么今后其是否可以直接承接母公司的(私募)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是存在疑问的,至少目前没有现成的案例。


从经营角度,两种模式并没有孰优孰劣之分,而是要结合各公司的业务规模、人员架构、业务定位等综合因素考虑。但从节约资源、协同的角度,对于资产管理规模相对较小的证券公司,采取华泰模式可能是更优的选择。


4.借鉴意义。对于希望采取华泰模式的证券公司来说,有章可循的路径是设立资管子公司先承接(私募)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然后以子公司名义申请公募基金牌照。


四、结语


资产管理业务作为证券公司一项重要中间业务,一方面可以为证券公司贡献丰厚的利润;另一方面可以与其他证券业务如证券经纪业务发挥协同作用,增加客户粘性,不会因《证券法》的调整而消失,反而其重要性将愈发凸显。只不过从统一规则适用的角度,将其一分为二,公募的将交由《基金法》调整;私募的将与其他私募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制定的规则平等适用,实际上这也是落实统一监管标准的一项具体措施。

(来源:经纪人协作网的财富号 2020-02-28 08:26) [点击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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