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大洲于2020年2月4日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新大洲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新大洲、天津恒阳食品有限公司、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为陈阳友、刘某毅及讷河瑞阳二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务提供担保的事项。
二、未按规定披露新大洲为尚衡冠通对蔡某寅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事项。
三、未按规定披露新大洲为尚衡冠通对张某宇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事项。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
一、对新大洲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二、对陈阳友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三、对王磊、许树茂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 万元罚款。
四、对陈天宇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同时,对陈阳友采取3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行政处罚的下达意味着投资者可以正式向*ST大洲提起索赔,法院也将会正式受理投资者的索赔。由于办公地址和注册地址并不相同,*ST大洲索赔的受理法院有可能为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有可能为上海市金融法院。
*ST大洲索赔时段为:2017年7月4日至2019年1月12日买入*ST大洲并在2019年1月12日以及以后卖出或者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参与索赔。
索赔者需提供材料:
1、股票交易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营业部盖章);
2、开户申请表原件(营业部盖章);
3、账户人身份证复印件(需公证);
上述材料经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进一步提供相关诉讼文件。
满足条件的股民可以咨询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了解详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