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4日,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海南证监局行政处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因新大洲公司未依法及时披露3起对外关联担保事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俞强律师认为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资者可以委托我们索赔:
2017年12月28日至2019年1月11日之前买入新大洲(000571),并在2019年1月12日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的投资者。
请符合新大洲(000571)索赔条件的股民,登陆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联系俞强律师咨询索赔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