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教你看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有什么区别
股友700m2z0675
2019-11-29 13:12:24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受国家“严打非法集资犯罪”政策的影响,目前司法机关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过于宽泛,相当一部分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因为企业资金链断裂、群众闹事而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那么,如何将二者进行有效区分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由此可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合法的民间借贷显著的区别在于:前者将吸收的存款用于货币、资本经营等(如发放贷款),扰乱了金融秩序,构成犯罪;而后者将资金用于正产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情节轻微的则不构成犯罪。

1、两者的行为目的不同。民间借贷行为的指向性比较明确,往往是用于生产经营等特定的急需资金的目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吸取公众资金至其“金融机构”后,其目的虽是通过货币运营等金融手段获取利润,但资金使用方向并不明确。

2、两者的行为对象不同。民间借贷的对象有特定的范围,如亲戚朋友、同事同学等,一般依托借贷双方一定的人际和社会关系形成借贷法律关系;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针对的是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其往往通过宣传、介绍、许以高额回报等手段诱使社会公众基于增值货币的愿望出让资金,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违反了金融监管制度。

3、两者的利率合法性不同。民间借贷一旦发生纠纷,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许以的高额回报不受法律保护。

总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认定应该从非法从事资本、货币经营的角度去界定。如果仅仅是吸收社会资金进行个人发展或扩大企业生产经营,而未进行资本、货币经营,即使未经银行管理机构批准,就不应该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事实上,如果把《取缔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结合起来看,其立法本意亦是如此。

(来源:君澜律师俞强律师的财富号 2019-11-29 13:12) [点击查看原文]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