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针对京东起诉天猫“二选一”纠纷旧案,阿里巴巴集团市场公关委员会主席王帅通过个人社交账号发文回应称:“二选一”已成某些企业常常用来竞争的手段,不愿意再被动的配合某些企业的无底线无休止的炒作。
“腿好总被蚊子咬。”王帅在微博发布个人声明表示,所谓 “二选一”从来都是一个伪命题,围绕“二选一”的各种话题炒作早已令人生厌。
王帅表示,平台与商家间的互相选择本就是正常的市场行为,实质是良币驱逐劣币。“平台不是土豪,成本也不是大风刮来的,大促活动的各项资源天然稀缺,只能向最有诚意最积极参与大促活动的品牌商家倾斜。这是最朴素的商业规则。”
近年来,每到“618”、“双11”等电商大促到来之际,平台“二选一”总会掀起行业竞争的舆论热潮,如今则从明战转为了暗战。不久之前,拼多多还就“商家发二选一微博”回应表示:今年的“双(er)十(xuan)一”比去年提前了10天,电商行业“让天下没有难做的生意”尚未实现,但形势比人强。而在今年“618”前夕,格兰仕公开与天猫“翻脸” 抵制电商“二选一”,表示其自拜访拼多多后天猫搜索异常。
针对电商行业“二选一”的问题,《电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电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随着《电商法》的颁布实施,该两法条一度被社会各界热议,被认为实际上是剑指阿里、京东等互联网电商平台强制商家“二选一”,以达到排除对手的竞争行为。但近日,《电商法》起草参与者澄清:第22、35条绝不仅针对阿里京东“二选一”问题。
此外,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清晰界定。如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上述行为可视为不正当竞争,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款。这让电商"二选一"有了更明确的法律依靠。
而回到京东与阿里之间“二选一”的竞争。据网经社(100EC.CN)了解,早在2015年“双11”前夕,京东称已向工商总局实名举报阿里扰乱电子商务市场秩序,在“双11”促销中胁迫商家“二选一”。京东和阿里的对阵由此拉开序幕。
去年“双11”前夕,有媒体报道称,44家服装品牌被某电商平台要求“二选一”,被迫撤出了京东。2017年11月6日,刘强东发声,对这种“站队”做法表示强烈不满,称二选一是一家公司无能的表现,“任何下三滥的手法都不会赢到最后。”
对阵过程中,京东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天猫网络公司、天猫技术公司和阿里巴巴公司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定,向最高院提起上诉,并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最高院在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后,驳回了阿里管辖权异议上诉。(文/木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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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经社的财富号 2019-10-15 09:58) [点击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