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S佳通投资者保护事宜致监管层的一封公开信
尤二狗
2019-05-16 07:5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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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设立。从证券监管高层的动作来看,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重视程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这也与现任证监会易会满主席所倡导的“四个敬畏”,理念是一脉相承的。

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应该是从一桩桩具体的案例、一家家上市公司投资者利益的细致维护中,来一一落实的。“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历届证监会高层并非没有提及过,为什么到今天还需要再度强调?这说明,对广大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流于口头,流通小散的信心在日益消蚀。

关于S佳通的股改事项,就是中小投资者利益被极度漠视的一个显例。600182佳通,至今还戴着“S帽”,这是阻碍中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一颗毒瘤,也是突显A股机制不公平、规则不完善的一个疮疤。

中国股权分置改革已经进行了14年,国务院的工作要求在沪深两市上市公司“2007年基本完成股改”。但是,这样一家新加坡外资上市公司,却显示了足够的“治外法权”,犹如旧上海的租界,洋人在A股享有豁免权。监管层对此束手无策,且存在姑息纵容的现象,任由大股东吞噬流通小散权益,成为当前A股最显著的不公之一。

我们知道,2007年,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2007-29号文),要求各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权益,随后,各家上市公司纷纷发布《自查与整改报告》,对当时尚未完成股改任务的公司,在整改报告中,明确了股改的期限,例如S上石化、S百花村等。

但是,S佳通的自查整改报告中,虽也提及了股改事项,但并没有明确履行期限,这给了它无限期消极拖延股改的空间。而监管层,并没有就此发布警示或惩诫,这,是否构成对外资上市公司的“网开一面”?

我们关注到,在2004年佳通大股东收购桦林轮胎时,就有过关于消除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承诺,但同时没有履行时限的承诺,只是讲“在时机成熟、公司具备收购能力时”,就这种模糊表述,证监会2013年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提出监管意见: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以下简称承诺相关方)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股改、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然而,证监会这一监管意见,对新加坡大股东依然丝毫不起作用,在公司2013年之后的历年年报中,依然没有明确履约时限。

S佳通这家外资上市公司,享受监管层的“治外法权”,是有传统的。正是这种倾斜性的特殊照顾,使得它拖延股改责任有肆无恐。

我们还留意到,在2016年两市仅剩股改独苗时,佳通才敷衍式地启动首次股改,被流通股东无意外否决后,上交所出了一份监管函,并没有要求公司尽快推进股改的表述,反而是要求充分揭示”后续股改能否推进存在重大不确定的风险“。这样的监管措词,等于是在鼓励上市公司继续无限期拖延股改,把”股改开弓没有回头箭“这一国家任务抛在脑后。

我们苦难深重的佳通流通股东,笃信国家承诺,为监管层的每一个有效监管举措而欢欣鼓舞。在佳通二改确定股改方案的前夜,上交所及时发出一份监管函,指出其二改方案的严重不足,终因朽木难雕,二改再遭否决。而现在,距二改被否又过去了近两年时间,佳通高管在二改时所言”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不能启动股改“已成事实,中国A股制度的公平性,一天天被打脸。

相较于深交所上市公司早在2010年就全部完成股改,上交所在2010年之后,还有七八家股改钉子户,而至今还有一家外资上市公司没有完成股改,这中间应该并非偶然,应从监管层的机制中找找原因。

我们无数次地拨打交易所公开电话,写邮件,寄快递,而得到的要么是石沉大海,要么是姗姗来迟,在迟至一两个月之后,才得到寥寥数语的程式化回复。在瞬息万变的证券市场,怕是煮熟的黄花菜都要发酵,重新发芽了!

时值证监会高层庄重设立”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之际,谨此呈上这封公开信,投资者保护,请从每一件关键案例开始,从中国证券市场惟一的S股佳通开始!

(来源:尤二狗的财富号 2019-05-16 07:52) [点击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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