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起诉国农科技金额超200万 符合这些条件依然可以加入
投资快报社
2019-05-07 22:5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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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投资快报》抱团取暖公益平台持续开放中,除了此前一直在征集的ST昆机、ST三维等公司的投资者,本周新加入的维权对象还包括国农科技、烯碳新材。此外,针对华谊嘉信的首批索赔诉讼登记即将截止,顺灏股份索赔诉讼时效不足3月,相关投资者切勿错过索赔机会。

【联系方式】

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004,以下简称“国农科技”)于2017年6月14日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该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8年8月15日,公司收到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8] 6号)。2018年8月21日,公司收到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 6号),经查明,国农科技违法的事实如下:

自然人胡某泉拥有注射用三磷酸腺苷二钠氯化镁冻干粉针剂及其生产方法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 ATP 专利),2013年11月18日,国农科技控股子公司山东北大高科华泰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华泰)与其签订《ATP 专利授权使用协议》并进行了公证。根据该协议,自2014年1月1日起至专利有效期止,胡某泉将其拥有的ATP专利授权给山东华泰有偿使用,山东华泰无论是否生产该专利产品,均须支付授权使用费每年人民币1400万元,合计需支付人民币1.54亿元,协议金额占国农科技2012年经审计总资产的79.83%,净资产的198.83%;占2013年经审计总资产的63.64%,净资产的202.63%。上述《ATP专利授权使用协议》签署事项属于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但国农科技未及时进行披露,直至2017年4月11日才予以补充披露。

据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020-81657697)介绍,2013年11月18日,国农科技的股价为12.28元,此后股价一路上涨,期间股价涨至52.83元,股价涨幅330%,至国农科技补充披露上述《ATP专利授权使用协议》事项前一个交易日,即2017年3月31日,国农科技的股价依然高达36元。2017年4月5日至2017年6月14日,国农科技因重大重组事项,一直属于停牌状态。2017年6月15日,国农科技股票复盘。同日,国农科技因涉嫌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因受到国农科技上述信披违规行为的影响,国农科技股价复盘当天一字跌停,此后股价持续下跌,至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发布当天,国农科技的股价已经跌至18.34元,较国农科技上述信披违规行为披露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价,跌幅高达49%,相关投资者损失惨重。

张律师称,未及时披露的这份协议,还因为合同履行事宜,使山东华泰与胡某泉多次对簿公堂。并且国农科技在被证监会处罚后,股价大幅下跌,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投资者有望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公司赔偿投资损失。因此,依据现有情况,在2013年11月18日至2017年4月11日期间买入国农科技股票,且在2017年4月11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若有符合上述时间段的投资者,建议尽快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目前已有索赔总额超过200万元的股民起诉获法院成功受理,但目前仍未有相关生效判决。

“抱团取暖”平台持续开放


三家上市公司受损投资者还在征集中

ST昆机

2016年5月11日,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昆机”,股票代码:600806)公告因临时信息披露涉嫌重大遗漏,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6年9月21日,*ST昆机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7年2月17日,*ST昆机发布关于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监会查明,2015年11月,*ST昆机在发布《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西藏紫光卓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中存在重大遗漏,证监会给予*ST昆机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并对有责任的高管作出处罚。之前,上述股份转让协议涉及的转让双方及财务顾问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均被立案调查。2016年9月,证监会已对中德证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年5月19日,*ST昆机发布关于大股东沈机集团收到中国证监会《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邓律师(020-81657697)分析称,*ST昆机的证券责任纠纷诉讼属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ST昆机的财务顾问中德证券因已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因此受损投资者在起诉*ST昆机时可将中德证券作为第二被告同时起诉,增加获赔机会。今年 1月10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首批提起索赔的投资者索赔系列案件作出判决,除部分扣除系统风险外,大部分支持了投资者提起的索赔诉请,投资者索赔获得实质性胜诉判决。在判决中,法院酌情认定原告损失的30%是由于系统风险导致,该部分不应该由被告赔偿,故支持了原告投资者提起索赔诉请的70%。邓律师还介绍,中德证券作为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未勤勉尽责被法院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属国内首例,意义深远。另外,虽然*ST昆机目前已经退市,但这并不妨碍投资者向公司提起索赔诉讼,因此邓律师认为,在2015年11月11日到2016年2月5日之间买入*ST昆机股票,并且在2016年2月5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此次索赔。

烯碳新材

2016年10月14日,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烯碳新材”,股票代码:000511)公告其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2017年6月20日,烯碳新材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17年12月27日,烯碳新材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的公告》称,2017年12月25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5号),烯碳新材存在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020-81657697)介绍,烯碳新材的虚假陈述行为隐瞒了公司的相关投资及资产信息,容易导致投资者对烯碳新材股价产生错误的预期判断,进而引发投资者的经济损失。虽然近期就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来看,法院认为烯碳新材的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的损失不存在因果关系,但此判决并非终审生效判决,最终结果应当由沈阳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认定。另外,张律师分析称,虽然烯碳新材目前已经退市,但这仅意味着公司股份不能在主板交易,对于其法律责任以及偿付能力并没有直接影响。据了解,烯碳新材目前的净资产并不低,应当具备一定的赔付能力。如投资者对烯碳新材的赔付能力存在担忧,可以考虑追加一些有赔偿能力的责任人为被告。张律师(020-81657697)指出,根据相关法规,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如果存在参与虚假陈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虚假陈述而未明确表示反对,以及其他应当负有责任的情形,也要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 责任。


张律师(微信:tz315-wh)还提出,由于烯碳新材未按规定披露相关事项的行为属于消极的虚假陈述行为,该行为实施日的确定应取决于信息披露的法定期限。在法定期限未予公告的,即构成消极的虚假陈述行为,法定期限的最后一个日期即为消极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因此张律师认为,在2015年11月12日至2016年4月30日之间购入烯碳新材股票的投资者,可联系专业律师团队进行索赔诉讼咨询。

ST三维(山西路桥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路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自2018年11月14日起,公司证券简称由“*ST三维”变更为“山西路桥”,公司证券代码不变,仍为000755。山西路桥(000755)在2018年6月22日收到山西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03号),指出山西路桥在2014-2017年,陆续收到7份由洪洞县环保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金额约286万。然而,山西路桥在2014-2017的年度报告并未如实披露其多次收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日常生产经营中排污超标情况时有发生的相关内容。2018年10月10日和11月7日,山西路桥分别公告其收到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材料,相关原告认为,公司收到山西证监局【2018】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是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虚假陈述揭露日之间购买了公司股票、并在揭露日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遭受了损失,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吴律师(020-81657697)综合各方面数据,暂定索赔条件为:在2014年8月13日至2018年4月17日期间买入山西路桥股票,并在2018年4月18日(含当日)后继续持有或卖出的。符合上述索赔条件的股民,可咨询专业律师团队,以免错失最佳索赔机会。


 


华谊嘉信首批索赔诉讼登记即将截止

前段时间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071,以下简称“华谊嘉信”),于上周即2019年3月13日终于公告称,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回溯一下华谊嘉信的被处罚过程:2018年 5月21日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编号:深专调查通字2018360号);2018年11月26日,公司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8]153号)。

据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吴律师(020-81657697)介绍,截至目前,近两百家上市公司因证券虚假陈述被投资者告上法庭,大部分投资者通过判决或调解、和解方式获得相应赔偿。吴律师(微信号:tz315-wh)提醒记者,华谊嘉信此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是针对公司本身的虚假陈述行为,而并未针对公司实控人刘伟的内幕交易行为做出相应处罚,因此投资者需要提起索赔的对象应为华谊嘉信公司本身。相关受损投资者可开始寻求专业律师团队的帮助,直接向华谊嘉信提起民事索赔诉讼,以便早日挽回损失。

顺灏股份索赔诉讼时效不足3月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565,旧称为“上海绿新”,现称为“顺灏股份”,下称“顺灏股份”)于2016年4月29日,因虚假陈述收到证监会的立案调查通知书。2016年7月27日,顺灏股份因存在“未依法披露和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行为”、“未依法披露 签署意向协议事项”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6]5号)。

自顺灏股份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不少投资者已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顺灏股份提起了索赔诉讼,涉及的诉讼金额达上千万元。依据现有的二审胜诉判决,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邓律师(020-81657697)认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2012年3月1日)以后到虚假陈述揭露日(2016年4月29日)之间买入顺灏股份,并且在虚假陈述揭露日(2016年4月29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主张其遭受的投资损失与顺灏股份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要求顺灏股份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来源:投资快报的财富号 2019-05-07 22:52) [点击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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