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交易大动作!首次明确央行、证监会监管,将建国家级碳排放基金,地方交易市场不再新建!
华安基金
2021-03-31 20:31:00
  • 2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立法进程不断推进。

3月30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意见的通知,这是文件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草案修改稿中,首次明确对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的监督管理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银保监会进行。此外,草案修改稿新增了对交易产品、违规交易追责等相关规定,提出国家建立碳排放交易基金,完善了碳排放配额分配的规定。征求意见截至4月30日。

2019年4月,生态环境部曾就碳排放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进行过公开征求意见。据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副司长陆新明日前透露,将争取今年出台《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相较于之前版本,草案修改稿有所扩容。记者注意到,此前行业呼声较大的建立分工明确、协同推进的碳市场建设工作机制取得新进展。草案修改稿中明确,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追责方面,草案修改稿明确,违反规定,通过欺诈、恶意串通、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操纵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还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草案修改稿新增或完善的内容还包括:交易产品、配额总量与分配方法确定、自愿减排核证、碳排放政府基金等。草案修改稿提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主要是碳排放配额,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碳排放配额分配包括免费分配和有偿分配两种方式,初期以免费分配为主,根据国家要求适时引入有偿分配,并逐步扩大有偿分配比例。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境内实施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实现温室气体排放的替代、吸附或者减少。

草案修改稿还提出,国家建立碳排放交易基金。向重点排放单位有偿分配碳排放权产生的收入,纳入国家碳排放交易基金管理,用于支持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和温室气体削减重点项目。同时,文件明确该暂行条例施行后,不再建设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暂行条例施行前已经存在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应当逐步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具体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来源:e公司官微

风险提示:本材料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业务的法律文件。上述内容仅代表当时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任何在本文出现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评论、预测、图表、指标、理论、任何形式的表述等)均只作为参考,投资人须对任何自主决定的投资行为负责。另,本文中的任何观点、分析及预测不构成对阅读者任何形式的投资建议,本公司亦不对因使用本文内容所引发的直接或间接损失负任何责任。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基金投资需谨慎。

免责声明:转载内容仅供读者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其任职机构立场及任何产品的投资策略。本文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如您认为本文对您的知识产权造成了侵害,请立即告知,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来源:华安基金的财富号 2021-03-31 20:31) [点击查看原文]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