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来无事,在网上到处瞎逛,突然看到137号文,看了,忍不住嘴痒,唠叨几句。对财税〔2018〕137号文,很多人大呼是新三板“重大利好”。 这是纯属扯蛋蛋的事!要偶说,这是对中小创业人的歧视性收税。为甚么这么说?
1、大户很轻松弄个500万,新开个户,低价倒手一次,个税就避了。中散户,尤其小散创业人,去哪弄500万再开个户倒手?换句话说,就是只能在蜻蜓腿上刮刮,交税了。小散创业人本就是弱势群体,本该倾斜照顾,这下倒好,却是被“倾斜照顾多交税”。这结果,公平么?有天理么?
2、有人说,中小散去借500万开个户,或者倒手到大户名下,不也行么?说这话的,一定是晋惠帝转世了。先不说中小散有无那个能耐接到500万,有无能耐联系到“好心”的大户,单说中小散那点玩意,稍稍弄弄,就豆腐盘成肉价钱了。偶说,就不能来点善心,不折腾中小散么?
3、假如,小散熬了个猴年马月,来了点鼻屎运气,当年撒的“胡椒粉”总算有颗冒了个泡,价格起来了些,一激动,卖了,不久又一激动,又买回了,或又买了其他新三板。然后,当然就赔的差不多光屁屁了。那这,税还收不?要收?那他娘的熬了N年,长了点蜻蜓腿肉,很快又他妈的割走了一大块牛腿肉,你只管收那个蜻蜓腿肉税,不管那个血淋淋的大窟窿。还有人性吗?
3、好像现在对创业投资又开始扶持了,但那都是有钱人的游戏,至今为止,没见过半点儿维护中小散(尤其小散)创业人利益声音!难道真的是资本说了算?
有人说,照你这么说道理是有啊。那咋办为好?偶看了新三板规则,很简单:实在要交,那就由限售股股东去交吧。新三板挂牌时,就有流通股、限售股之别,流通股就相当于深沪市场发行的“新股”吧。中小散创业投资人基本都是流通股股东。当然,大户的持股中也有相当一部分属于流通股,一部分则属于限售股。大股东具有天然优势,且已有相当部分流通股,所以只针对限售股股东征“个税”相对是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