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涤3:关于法院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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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4 00: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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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 年 10 月 8 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
裁定受理申请人辽阳中达食品有限公司对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龙涤股份”或“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黑龙江柔德律师事务所担任龙涤
股份管理人,负责龙涤股份重整工作。
2017 年 11 月 1 日,哈中院作出(2016)黑 01 破 1-4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批准《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重整计划期限自法院裁定批准之日
起 6 个月。
2018 年 4 月 25 日,哈中院作出(2016)黑 01 破 1-6 号民事裁定书、(2016)
黑 01 破 1-7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及监督期限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截至目前,重整计划执行工作进展如下:
一、完成现金部分债权清偿
根据重整计划,已支付偿债现金共 19,435,555.18 元。其中支付职工债权
3,500,000.00元;支付有财产担保债权557,979.00元;支付普通债权793,522.67
元;支付哈尔滨市阿城区地方税务局税款债权(第一期 40%)12,275,923.47 元;
支付哈尔滨市阿城区国家税务局全部税款债权 2,308,130.04 元。综上,除根据
重整计划约定,需分期支付的部分税款债权外,应支付债权人的现金清偿部分均
已全部清偿完毕。
二、重整投资人承接龙涤股份现有全部资产
根据重整计划,重整投资人按照评估值 981,800.00 元的价格整体承接龙涤
股份现有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
固定资产等全部资产(有财产担保债权人选择以物抵债部分财产除外)。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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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2 月 12 日,重整投资人北京福瑞福科贸有限公司与龙涤股份签署相关《资产
转让协议》,并完成了价款支付。
三、重整投资人支付重整投资款项
截至目前,重整投资人已完成现金 25,306,099.00 元(含保证金)现金捐赠,
重整投资人将继续根据重整计划约定向龙涤股份捐赠现金及相关资产,用于支持
龙涤股份后续经营。
为保障重整计划顺利执行完毕,经公司及管理人申请,哈中院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 (2016)
黑 01 破 1-8 号民事裁定书、(2016)黑 01 破 1-9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延长重整
计划执行期限及监督期限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因公司存在重大不确定事项,公司股票已于 2016 年 3 月 25 日起暂停转让,
为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股价异常波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
九十三条的规定,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公司仍存在被宣告
破产清算的风险,敬请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重大
事项和重整执行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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