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达5:关于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 很好
如果有如果52694
2017-09-22 17: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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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高斯达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
2016 年 9 月 9 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
“长春中院”)根据债权人方锦程的申请,作出(2016)吉
01 民破 4-1 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长春高斯达生物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高斯达”)重整一案。2016 年 10
月 11 日,长春中院指定致同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吉林分所担任高斯达管理人。
2017年5月31日,高斯达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暨出资人组
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了《长春
高斯达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重整计划草案》”)及《重整计划草案》中的出资人权益
调整方案。2017年6月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产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公司管理人向长春中院提交了《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公告编号:2017-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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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批准重整计划申请书》。
2017年9月22日,管理人收到长春中院送达的(2016)
吉01民破4号之五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
重整程序。
一、《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2017年9月22日,长春中院依法作出(2016)吉01民
破4号之五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批准长春高斯达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
计划;
(二)终止长春高斯达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
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关于重整计划的执行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
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的规定,高斯达
重整计划由公司负责执行,自长春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
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
执行。
自长春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信息披露义务人
由管理人变更为公司董事会。
三、公司股票继续暂停转让的安排
由于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尚需办理股票划转
等事宜,公司股票继续暂停转让。公告编号:2017-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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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风险提示
(一)根据《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重整计划执
行期间,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公司仍存在
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
(二)根据《民事裁定书》,鉴于相关法律无明确规定,
长春中院在高斯达公司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无法出具相关
协助执行的法律文书;高斯达仍存在无法执行重整计划完成
破产重整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长春中院(2016)吉 01 民破 4 号之五民事裁定书》。
2、长春高斯达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特此公告。
长春高斯达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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