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油:好消息
三板宝1
2017-06-27 06: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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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 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金杜”) 接受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航油运”) 委托,担任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收购人”或“中外运长航”) 收购长航油运相关股份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收购”、“本次交易”或“本次股份转 让”)中公司的法律顾问,并就本次收购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的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涉及本次收 购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
本所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 了其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公司、收购人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有关记录、资料、证明,并就本次收购有关事项向公司、收购人及其他相关人 员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和访谈。
公司、收购人保证已经按照要求提供了金杜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 的有关本次收购的相关文件、资料、信息。公司、收购人保证其提供的上述文 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提供的一切该等文件、资料、 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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