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增发获得股权5%以上的股东,未公告告知先行减持,是否违规,请证监会给予答案?
2012年通过增发分别获得
青松建化股权的几家公司,其中之一的中新建遵守减持规定,先公告减持计划和方案,再按时间表实施减持;而
海螺水泥在2.10~13日偷偷摸摸减持卖出后15日才公告,致使股价剧烈波动,给二级市场投资者造成损失,二者谁是合法,谁是违规,违规者是否将利润追回,对违反者实行处罚?是否对投资者损失赔偿?证监会该不该查处?
有人说,优秀金牌董秘有先减持特权,这不知是哪的规定?有根据吗?我认为优秀金牌董秘更应该遵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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