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第5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和本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第5 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和本条例规定,以任何形式非法减损收费公路使用者、投资者、债权人、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第13 条规定,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提前终止特许经营合同、实施通行费减免等政策,给经营管理者合法收益造损失的,应当由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报做出决策的政府予以行政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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