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31
黄石东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经2018年3月29日七届四次董事会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黄石东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公司”)
的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中的监督作用,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根据证券监管机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
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并认真编制其年度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对其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二章 具体规定
第三条公司应当制订年度报告工作计划,并提交独立董事审阅。独立董事
应当依据工作计划,通过会谈、实地考察、与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等各种形式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履行年度报告职责,应当有书面记录,重要文件应当由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在年度报告工作期间,独立董事应当与公司管理层全面沟通和了解
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规范运作情况,并尽量安排实地考察。
第五条 在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期间,独立董事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在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场之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审计委员会,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公司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独立董事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见面,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出现重大风险事项,独立董事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年报工作风险警示函的,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并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七条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和披露《独立董事年
度述职报告》,并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向股东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应当说明独立董事当年具体履职情况,并重点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
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程序、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以书面形式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公司相
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应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限制或者阻碍独立董事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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