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31
黄石东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经2018年3月29日七届四次董事会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黄石东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规
范年度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充分发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编制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章 年报工作制度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前,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并与财务负
责人和负责公司年审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报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形成书面意见。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在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公司财务部受审计委员会的委托,适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
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和签字确认。
第六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召开会议进行表决,形成决
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至少对如下方面发表意见: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
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
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
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独立董事、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
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四条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十五条本工作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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