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0953:凯马B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凯马B资讯
2019-10-14 15: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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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10-15


股票代码:900953 股票简称:凯马B 编号:临2019-026

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披露了《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临2019-016公告),对控股子公司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马汽车”)诉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建设公司”)和北京凯马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凯马新能源公司”之间的票据追索权纠纷进行了披露。
近日,凯马汽车收到上海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74民初792号),现将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案件事实

公司控股子公司凯马汽车诉中科建设公司、北京凯马新能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北京凯马新能源公司欠凯马汽车货款余额 4583.99万元,该公司以两张中科建设公司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向凯马汽车支付货款,均为到期无条件付款。一张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210229002443320180403179008529)票面本金为 4000 万元,汇票到
期日为 2019 年 4 月 3 日;另一张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
210229002443320180409180029066)本金 3719.53 万元,汇票到期日
为 2019 年 4 月 8 日,原告按期要求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即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开户行)付款,却被拒绝付款。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凯马汽车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北京凯马新能源公司和中科建设公司支付货款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
法院已受理,凯马汽车向法院提交了总额为 7719.53 万元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二)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10229002443320180403179008529)本金 4000 万元,及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 210229002443320180409180029066)本金 3719.53万元,以上共计金额 7719.53 万元。

2、判令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第一张汇票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4 月3日计算至还清全部拖欠款项本金之日止;
第二张汇票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 2019 年 4 月 8 日计算至还
清全部拖欠款项本金之日止)。

3、本案诉讼费及案件保全费等必要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2019年9月下旬上海金融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9)沪74民初792号),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汇票金额7719.53万元;

2、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汇票金额4,0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以汇票金额3719.53万元为基础、自2019年4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3、驳回原告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若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
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355元,由原告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578.50元,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负担427,776.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尚未执行完毕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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