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4-12-23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所审议部分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作为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下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2015年中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公司制定的2015年度中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港口行业薪酬水平,有利于责、权、利的一致统一,有利于调动和鼓励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二、关于大连港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本次提名的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迟宝璋先生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它法律法规中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有关规定,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能力;
2、本次提名的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迟宝璋先生符合《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与公司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关系;
3、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表决等程序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
4、同意将迟宝璋先生作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报请股东大会审议,任期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相同。
独立董事:李葛卫、王君选、刘宁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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