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化集团在2017年曾经向大连融达投资公司以年利率4.35%借款1100万元,还款期为2017年12月20日,此后有延迟还款至2018年3月20日。但是借款期满,借款未能偿还。大连融达投资公司于2018年9月起诉要求大化集团偿还本息和违约金。
大化集团对于借款事实和融达投资的诉求全无异议,认可原告所述产生律师费一节事实及金额。其唯一辩解是:大化集团已经于2018年7月18日被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不能针对个别债权单独给付。
最终,大连市中山区法院一审判决:大化集团偿还本金、利息、违约金。并承担融达公司的律师费。
相关案卷:大连融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辽0202民初4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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