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02-08-14
江苏新城房产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州中院”)于2002年8月9日出具的应诉通知书((2002)常民二初字第289号),要求就山西省运城杰强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杰强公司”)与本公司欠款纠纷一案进行书面答辨。
原告山西杰强公司向常州中院起诉,要求判令本公司归还欠款31776496.24元。经本公司与武进柴油机厂初步核查,认为原告所诉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本公司实际应收山西杰强公司10780075.56元。
本公司已经2001年11月15日召开的公司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实施了重大资产重组,将与柴油机业务相关的除部分应收帐款外的全部资产转让予武进柴油机厂,同时将全部负债转移由武进柴油机厂承担。2001年12月11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香港商报》上刊登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结果公告。
重组时,上述本公司对山西杰强公司的债权已全部转让予武进柴油机厂。根据本公司与武进柴油机厂于2001年10月12日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规定:任何因本公司的所有权或业务的运作而产生的债务或责任(包括或有负债)在资产转让和负债转移予武进柴油机厂后,由武进柴油机厂承担;根据本公司与武进市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武进柴油机厂于2001年10月12日签署的《担保协议》规定:本公司转移由武进柴油机厂承担的全部债务,武进柴油机厂负有优先偿还责任,在武进柴油机厂未能承担优先偿还责任而导致本公司将就已转移的债务承担任何部分清偿或其他任何相关责任时,由武进市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偿还上述因武进柴油机厂未能优先偿还的该部分债务并承担其他所有相关责任。据此,本公司转让予武进柴油机厂的资产及转移由武进柴油机厂承担的全部债务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此次山西杰强公司与本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无论判决结果如何不会影响本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
本公司将根据此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公告相关内容,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江苏新城房产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二年八月十三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