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02-10-30
江苏新城房产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10月29日上午9:30在常州市和平南路151号和平假日大饭店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王振华主持,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计10人,代表公司股份1980444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67%;其中B股股东3名,代表公司股份308420股,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数的0.16%;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共13人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转让公司部分应收帐款的议案
同意将公司与柴油机业务相关的截止2002年6月30日的应收帐款余额人民币206804082.61元(其中坏帐准备153319820.22元,帐面净值53484262.39元)转让给江苏新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集团”),转让价格确定为人民币53484262.39元,转让价款由新城集团以现金方式在2002年12月31日前结清。
本次资产转让的受让方—新城集团为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故本次交易属关联交易,表决时新城集团回避了此议案的表决。同意此项议案的股份计1059905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其中B股30842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31%;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关于改聘公司国际审计师的议案
公司聘请的2002年度国际审计师安达信公司(香港)由于安达信公司在香港及中国大陆的业务已于2002年7月1日正式并入普华永道,同意改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2年度的国际审计师。
同意此项议案的股份计19804442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其中B股30842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16%;反对0股;弃权0股。
本次大会由信达律师事务所郑伟鹤、韦少辉律师见证。律师认为,本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江苏新城房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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