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03-01-07
江苏新城房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重大资产出售行为实施结果的公告
江苏新城房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与江苏新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新城集团”)于2002年9月23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将本公司与柴油机业务相关的、截止2002年6月30日的应收帐款余额人民币206,804,082.61元(其中坏帐准备153,319,820.22元,帐面净值53,484,262.39元)出售给新城集团,本次出售价款确定为人民币53,484,262.39元,出售价款由新城集团以现金在2002年12月31日前结清。本次资产出售行为已经2002年10月29日召开的本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议公告刊登于2002年10月30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香港商报》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现就本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行为实施结果公告如下:
根据债权转让协议条款,本次出售价款人民币53,484,262.39元由新城集团以现金在2002年12月31日前结清。新城集团已于2002年12月30日将上述款项悉数划达本公司银行帐户。
以上本公司重大出售行为的具体内容,请详见本公司刊登于2002年9月2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香港商报》上的“本公司关联交易公告”及其相关附件。
特此公告
江苏新城房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三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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