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03-02-11
江苏新城房产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概述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常州新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新城房产”)1月底与中国农业银行常州市武进支行签订了《借款合同》,贷款人民币7000万元作为公司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为5.04%,按月结息。江苏新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常州市武进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常州新城房产人民币7000万元的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上述常州新城房产贷款主要用途为购买储备土地用款。
二、合同主要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常州市武进支行,住所: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负责人:沈雄文。
常州新城房产,注册地址: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振华,注册资本:8018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房产投资、开发、销售。
江苏新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武进市湖塘镇人民中路187号,法定代表人:王振华,注册资本:11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房产投资、开发,室内外装璜,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建筑工程机械销售,保龄球,托管范围内房屋及配套设施和场地的管理、维修、服务。
本公司持有常州新城房产95.8%的股权,江苏新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29.36%的股权。
三、合同内容
1、合同标的:《借款合同》的人民币7000万元借款及相关《保证合同》;
2、借款期间:人民币4000万元自2003年1月24日起至2003年7月24日,人民币3000万元自2003年1月27日起至2003年7月27日;
3、保证期间:自《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次日起两年;
4、合同生效、终止:自合同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至《借款合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等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全部偿清之日终止。
四、本次合同对本公司的影响
因本次常州新城房产借款,江苏新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常州新城房产借款提供担保,以房产开发业务在近年的良好发展趋势看,还款应不成问题。因此,本次合同对江苏新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常州新城房产以及本公司无影响。
特此公告
江苏新城房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三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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