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0-04-24
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管理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行为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一、 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
公司股份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内幕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在内幕信
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份,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公司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
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所持有公
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
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份: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上述重要时点,提前将禁止买卖买卖公司股份的具体要
求告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证券帐户的管
理,严禁将所持证券帐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二、 申报管理和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
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
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
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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