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9-19
债券代码:122329 债券简称:14 伊泰 01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
(第一期) 2019 年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9年10月8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9年10月9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9年10月9日
摘牌日:2019年10月9日
由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者“本公司”)于2014年10月9日完成发行的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2019年10月9日开始支付自2018年10月9日至2019年10月8日期间的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本次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和本金,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4伊泰01(122329)
3.发行人: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45亿元
5.债券期限:5年期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382号文
7.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6.99%,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发行人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将到期的利息和/或本金足额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后,不再另计利息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
9.计息期限:自2014年10月9日至2019年10月8日
10.付息日:2015年至2019年间每年的10月9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11.兑付日:2019年10月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2.信用级别: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4年10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付息兑付方案
按照《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
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6.99%,每手“14伊泰01”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9.90元(含税),兑付本金为1,000.00元,本息兑付金额为1,069.90元(含税)。
三、本期债券登记日及兑付日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9年10月8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9年10月9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9年10月9日
摘牌日:2019年10月9日
四、本次付息兑付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9年10月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4伊泰01”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兑付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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