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晨B股: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阳晨排水运营有限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阳晨B股资讯
2013-04-28 17:3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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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3-04-07

  证券代码:900935 证券简称:阳晨 B 股 编号:临 2013—009

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阳晨排水运营有限公司
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
司”或“阳晨投资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阳晨排水运营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阳晨排水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三份
《民事判决书》,分别为“(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 647 号”、
“(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 648 号”和“(2013)沪一中民
二(民)终字第 649 号”,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沪一中
民二(民)终字第 647 号全文如下: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丽华,女,1959 年 10 月 7 日生,汉族,
户籍地福建省浦城县富岭镇高坊村瓦铺头 5 号,住上海市徐汇区龙漕
路 180-5 号 101 室。
委托代理人董曙椿,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阳晨排水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
市徐汇区龙漕路 180 号。
法定代表人张春明,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
市徐汇区桂箐路 2 号。
1

法定代表人顾金山,董事长。
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罗杰,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夏明明,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第三人上海融汇商贸有限公司,所住地上海市徐汇区龙漕路
180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杰,董事长。
上诉人黄丽华因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上海是徐汇区人民法
院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2)徐民四(民)初字第 807 号民
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13 年 2 月 21 日受理后,依法组
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1997 年 4 月 30 日,上海市徐汇区计划委员会出具徐
计投基正(1997)10 号“关于同意上海市龙华污水处理厂增建三产
业务用房项目予以立项并列入一九九七年上海市地方全民基本建设
正式投资计划的批复”,同意在龙漕路 18 号沿街增建三产业务用房项
目,该项目占地 350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1,400 平方米,投资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下币种相同),资金自筹解决。
1997 年 7 月 10 日,第三人上海融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
汇公司)与案外人上海市漕河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漕河泾
公司)签订关于共同开发商业用房的协议书,约定,融汇公司提供厂
区北侧,紧靠龙漕路围墙内约 500 平方米的边角地,由漕河泾公司投
资建造商业用房,房屋竣工后的商业用房的地产产权登记为融汇公
司,在十年的合作期限内,双方按平方米面积的 60%和 40%比例享有
使用权。


2

上海市龙漕路 180 号房屋原权利人是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
2003 年 9 月 10 日,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与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晨投资公司)申请办理上海市龙漕路 180 号房地
产登记手续。2003 年 12 月 18 日,阳晨投资公司取得上海市龙漕路
180 号 3-4、6-15 房屋计建筑面积 6,945.14 平方米的房地产权证。
2011 年 6 月 23 日,阳晨投资公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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