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3-04-07
证券代码:900935 证券简称:阳晨 B 股 编号:临 2013—009
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阳晨排水运营有限公司
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
司”或“阳晨投资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阳晨排水运营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阳晨排水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三份
《民事判决书》,分别为“(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 647 号”、
“(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 648 号”和“(2013)沪一中民
二(民)终字第 649 号”,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沪一中
民二(民)终字第 647 号全文如下: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丽华,女,1959 年 10 月 7 日生,汉族,
户籍地福建省浦城县富岭镇高坊村瓦铺头 5 号,住上海市徐汇区龙漕
路 180-5 号 101 室。
委托代理人董曙椿,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阳晨排水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
市徐汇区龙漕路 180 号。
法定代表人张春明,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
市徐汇区桂箐路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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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顾金山,董事长。
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罗杰,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夏明明,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第三人上海融汇商贸有限公司,所住地上海市徐汇区龙漕路
180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杰,董事长。
上诉人黄丽华因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上海是徐汇区人民法
院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2)徐民四(民)初字第 807 号民
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13 年 2 月 21 日受理后,依法组
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1997 年 4 月 30 日,上海市徐汇区计划委员会出具徐
计投基正(1997)10 号“关于同意上海市龙华污水处理厂增建三产
业务用房项目予以立项并列入一九九七年上海市地方全民基本建设
正式投资计划的批复”,同意在龙漕路 18 号沿街增建三产业务用房项
目,该项目占地 350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1,400 平方米,投资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下币种相同),资金自筹解决。
1997 年 7 月 10 日,第三人上海融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
汇公司)与案外人上海市漕河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漕河泾
公司)签订关于共同开发商业用房的协议书,约定,融汇公司提供厂
区北侧,紧靠龙漕路围墙内约 500 平方米的边角地,由漕河泾公司投
资建造商业用房,房屋竣工后的商业用房的地产产权登记为融汇公
司,在十年的合作期限内,双方按平方米面积的 60%和 40%比例享有
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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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龙漕路 180 号房屋原权利人是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
2003 年 9 月 10 日,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与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晨投资公司)申请办理上海市龙漕路 180 号房地
产登记手续。2003 年 12 月 18 日,阳晨投资公司取得上海市龙漕路
180 号 3-4、6-15 房屋计建筑面积 6,945.14 平方米的房地产权证。
2011 年 6 月 23 日,阳晨投资公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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