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2-06-16
证券代码:900935 证券简称:阳晨 B 股 编号:临 2012—015
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友联竹园第一污水处理投资发展有限
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友联竹园第一污水处理投资发展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联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2012)沪一中民四(商)终字 459 号《民事判决书》,
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民四(商)
终字 459 号《民事判决书》基本情况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2 年 3 月 15 日受理本案,
依法组成合议庭,2012 年 4 月 10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近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
民四(商)终字 459 号《民事判决书》。
《民事判决书》判决单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签署时间:2012 年 6 月 1 日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友联竹园第一污水处理投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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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长岛路 241 号 168 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阴市龙泉净水剂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龙泉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华西工业
区(华西二村小康路华西轻钢房屋厂旁)。
上诉人友联公司与被上诉人龙泉公司因联营合同纠纷
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1)浦民二(商)
初字第 3744 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上诉。(见本公司 2011 年 12 月 15 日、12 月 28 日分别刊载
于《上海证券报》、《大公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临 2011-020、024 号公告)
三、法院审理及判决情况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2 年 3 月 15 日受理本案,
依法组成合议庭,2012 年 4 月 10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该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定,2004 年 12 月 21 日,龙泉公司与友联公
司签订《合作协议》一份,合作期限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8 月。该协议第一条约定,龙泉公司支付给友联公司
550 万元(人民币,下同)用于龙泉公司长期合作运营的管
理费和经营权;第五条约定,龙泉公司需承担为供应污水处
理药剂所需的车间设备、酸池、管理等设备及厂区外项目投
资 200 万元;第八条约定,如由于友联公司原因造成龙泉公
司药剂无法正常供应给友联公司或友联公司完全停止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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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友联公司在 30 天内退还龙泉公司上述 550 万元合作运
营管理费,管理费退还按十一年计算,龙泉公司每经营一年,
友联公司就从管理费中扣除 50 万元,余款归还龙泉公司,
同时友联公司还需向龙泉公司承担 200 万元的违约责任赔
偿。该协议还对部分污水处理药剂的价格参考基数等进行了
约定。2004 年 12 月 27 日,龙泉公司向银行申请开出收款人
为友联公司的银行汇票 200 万元。2005 年 1 月 14 日,龙泉
公司又向银行申请开出收款人为友联公司的银行汇票 340 万
元。
2005 年 8 月 1 日,龙泉公司与友联公司签订《补充协议》,
该协议第二条确认龙泉公司已支付给友联公司长期运营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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