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晨B股: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友联竹园第一污水处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阳晨B股资讯
2013-04-28 12:5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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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2-06-16

  证券代码:900935 证券简称:阳晨 B 股 编号:临 2012—015

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友联竹园第一污水处理投资发展有限
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友联竹园第一污水处理投资发展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联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2012)沪一中民四(商)终字 459 号《民事判决书》,
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民四(商)
终字 459 号《民事判决书》基本情况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2 年 3 月 15 日受理本案,
依法组成合议庭,2012 年 4 月 10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近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
民四(商)终字 459 号《民事判决书》。
《民事判决书》判决单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签署时间:2012 年 6 月 1 日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友联竹园第一污水处理投资发
1

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长岛路 241 号 168 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阴市龙泉净水剂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龙泉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华西工业
区(华西二村小康路华西轻钢房屋厂旁)。
上诉人友联公司与被上诉人龙泉公司因联营合同纠纷
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1)浦民二(商)
初字第 3744 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上诉。(见本公司 2011 年 12 月 15 日、12 月 28 日分别刊载
于《上海证券报》、《大公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临 2011-020、024 号公告)
三、法院审理及判决情况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2 年 3 月 15 日受理本案,
依法组成合议庭,2012 年 4 月 10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该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定,2004 年 12 月 21 日,龙泉公司与友联公
司签订《合作协议》一份,合作期限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8 月。该协议第一条约定,龙泉公司支付给友联公司
550 万元(人民币,下同)用于龙泉公司长期合作运营的管
理费和经营权;第五条约定,龙泉公司需承担为供应污水处
理药剂所需的车间设备、酸池、管理等设备及厂区外项目投
资 200 万元;第八条约定,如由于友联公司原因造成龙泉公
司药剂无法正常供应给友联公司或友联公司完全停止采购


2

的,友联公司在 30 天内退还龙泉公司上述 550 万元合作运
营管理费,管理费退还按十一年计算,龙泉公司每经营一年,
友联公司就从管理费中扣除 50 万元,余款归还龙泉公司,
同时友联公司还需向龙泉公司承担 200 万元的违约责任赔
偿。该协议还对部分污水处理药剂的价格参考基数等进行了
约定。2004 年 12 月 27 日,龙泉公司向银行申请开出收款人
为友联公司的银行汇票 200 万元。2005 年 1 月 14 日,龙泉
公司又向银行申请开出收款人为友联公司的银行汇票 340 万
元。
2005 年 8 月 1 日,龙泉公司与友联公司签订《补充协议》,
该协议第二条确认龙泉公司已支付给友联公司长期运营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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