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晨B股: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阳晨B股资讯
2013-04-28 12:5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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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2-06-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中国 上海

二〇 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或“贵司”)的委托,就贵司召开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相关事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股东大会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独立董事指导意见”)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本所委派聂鸿胜律师和蒋国平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司董事会召集,于 2012 年 5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报》、
《大公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其内容包含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期限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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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的事项、会议的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和登记办法等。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6 月 15 日上午如期在上海市东安路 8 号上海青松城
大酒店四楼香山厅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徐菲女士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关于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司董事会召集。出席人员除贵司股东外,还包括贵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贵司邀请的其他人士。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股东大会规
则的相关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贵司董事会公告中所载事项一致,未出现临
时修改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所涉提案进行表决。本
次股东大会由股东大会推举的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对审议事项的投
票表决进行计票清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公司 201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公司 201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公司 2011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 公司 201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 公司 2011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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