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5-12-10
关于对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会秘书仲辉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2014-07-17
上证公监函〔2014〕0060号
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会秘书仲辉:
经查明,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度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与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之比低于30%,公司未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分配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也未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第11条、第12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等有关规定和, 董事会秘书仲辉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 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我部对此予以关注。
希望公司积极整改,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进一步加强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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