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4-12
证券代码:600680900930证券简称:*ST上普*ST沪普B 编号:临2019-017
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天能源”)诉浙江省仙居新区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居发展公司”)一案(以下简称“本案”)已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高院”或“法院”)受理。详见本公司披露的《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18-067)。现就有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进展情况
2019年4月10日,普天能源收到浙江高院【(2018)浙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仙居发展公司是否应当就浙江大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卫公司”)基于《能源管理建设合同》对普天能源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涉及三个层面:1、普天能源所主张的保证合同关系是否成立;2、如果保证合同关系成立,则案涉《仙居新区“大卫世纪城”能源中心项目建设担保合同》(以下简称“《担保合同》”)是否生效;3、如果《担保合同》生效,则《担保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是否得到实际履行。
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成立保证合同关系的问题,诉讼过程中,依仙居发展公司申请,法院依法委托浙江汉博司法鉴定中心对《担保合同》中仙居发展公司的印文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中心经鉴定认为《担保合同》第4页及骑缝处“浙江省仙居新区发展有限公司”印文与仙居发展公司在仙居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10份印文样本的规格特征相近,但在印文的字体、字间搭配、防伪线条等细节特征上存在诸多差异点,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故法院认为,仅凭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保证合同关系,普天能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之不利后果,案涉《担保合同》对仙居发展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普天能源依据《担保合同》要求仙居发展公司就大卫公司对其所负748,956,944.07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如前所述,鉴于案涉《担保合同》并非仙居发展公司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保证合同关系,故案涉《担保合同》之效力在所不问。至于《担保合同》所担保的《能源管理建设合同》是否得到实际履行,亦与本案无关,不影响本案实体处理,双方就《担保合同》效力、主合同是否实际履行等问题所主张及证据,法院不作进一步审查。
综上所述,普天能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海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86,584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鉴定费53,100元,均由普天能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本公司前期已考虑该事项对本公司损益的影响,并按谨慎性原则进行了账务处理。因
此该事项对本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无实质影响。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和了解本案相关情况,积极依法采取相应法律措施,以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并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予以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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