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6-08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8年6月7日在上海市虹桥路2419号上海
龙柏饭店二楼莲花厅召开。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韩春燕律师、吴颖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
(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1 2018年5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通
讯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并于2018年5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和
香港《大公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及《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决定于2018年
6月7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1.2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上述公告中已经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程、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表决
方式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已于会议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
各股东。
1.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1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8年6月7日下午14:00在上海市虹
桥路2419号上海龙柏饭店二楼莲花厅举行。
2.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8年6月7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8
年6月7日的9:15-15:00。
2.4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3.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计48人,代表股份71,364,6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8373%。
其中国有法人股股东1人,代表股份66,556,27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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