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4-10-2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南证大厦45、46层
电话号码:(021)52341668
传真号码:(021)6267696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2014年10月23日在上海市南苏州路325号7楼会议室召开,国浩
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林琳律师、周易
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物资贸易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
有效性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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